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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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中旬以来,安徽、山西、云南、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5月13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人死亡。5月20日,山西临汾市安泽县永泰煤矿(无证非法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5月21日,云南丽江地区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公司基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5月24日,河南安阳市龙安区安利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初步认定,这几起事故均属责任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监管不严、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高度重视,收到事故报告后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工作,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当前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已关闭小矿死灰复燃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目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煤炭价格持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各企业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煤矿改制以及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保证这些制度和规程的严格执行;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得到有效实施;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实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县 (市)、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市(地),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二)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 (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要抓紧制定下发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条件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对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多的煤矿,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则。其安全设施必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各地要尽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标准和监督保证措施,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凡己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其、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生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置若罔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及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也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监察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已部署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要进行明察暗访,严格执法;凡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矿井、行政罚款等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都要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中,要把煤矿作为重点。着重检查各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特别要检查防治瓦斯的措施是否落实。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四)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底将本地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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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各物业管理经营单位:

现将《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审定收费等级、核准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经营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待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考评后,执行新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O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物业公司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并负责对市区物业公司收费等级的审定;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确定,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内容、管理质量和业主的普遍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别墅区等高档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浓度等因素按百分制评定。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自评,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物价局审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收费等级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下限执行。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各等级的收费幅度,由市物价局以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同时兼顾业主的随能力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收费等级一般每年考评一次,物业公司经考评超过(或达不到)原评定收费等级的,收费标准根据考评后的等级重新核定。经考评不足 60 分(不含 60 分)的,经整改达到标准后方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凡被评为国家级(或部级)优秀称号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 20% ,被评为省级优秀称号,可上浮 10% ,被评为市级优秀称号的,可上浮 5% 。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项目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 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是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中央空调、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二)住宅区的清洁服务、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包括小区内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保持环境优美;

(四)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实施 24 小时保安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维护;

(五)车辆停放的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别场地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二条 别墅区等高档住宅及非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商定。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及合理支出费用情况测定,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核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依据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开支情况商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浮动幅度一般不超过 30% 。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公司自行制定或与业主协商确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构成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养护及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和生活垃圾清运费;

(五)保安服务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利润;

(九)税费;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范围内为业主提供的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房,如烟糖店、杂货店等在小区内的单位,凡享受物业管理的各类非住宅,均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二倍内掌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前,应召开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并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对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暂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物业公司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五)物业管理项目确认书;

(六)申请核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七)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范围内尚未销售的房屋或已交付但业主因故未入住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 70% 缴纳,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费用按实分摊,物业公司按实际消耗计算,向业主收取。

物业公司自用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气、用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无偿入住、占用管理区内公共房屋。

第二十二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行车停放需进行收费的,必须要有封闭式停放场地,具备防盗防雨等基本条件,实行定点(位)停放,并有专人管理,收费标准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其他车辆的停放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接受物价、税务、房管部门的监督。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物业公司定期(一般为一年)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公司在接受物业管理委托服务活动中,必须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切实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国家鼓励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二十八条 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有关部门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行为,业主有权拒付,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价格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 OOO 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

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表

收费等级
评分等级(满分 100 分)
收费标准(元 / 建筑平方米)


90 分以上(含 90 分)
0.60 至 0.80


80 分以上(含 80 分)
0.45 至 0.60


70 分以上(含 70 分)
0.35 至 0.45


60 分以上(含 60 分)
0.25 至 0.35




附件二:

杭 州 市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地 址

主管部门


企业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职工人数

其中:持有上岗证人数
























自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等级评分表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标准
规定

分值
自评


测评


考评





综合

管理
1
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联系制度
1




2
物业公司有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1




3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责、权、利关系明确。
1




4
小区管理设施齐全,管理到位,有较先进的保障措施。
2




5
物业管理人员要有明显的标志,并经过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有上岗证的员工不低于 70% 。
2




小计


7






房屋

维修

管理
1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幢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各平面图。
3




2
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阳台(平台和外廊)的使用统一有序,不碍观瞻。装饰房屋的,不得危害房屋结构和他人安全。
5




3
房屋完好率达 98% 以上。房屋及时维修率达 98% 以上,维修合格率达 100% ,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5










4
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
2




小计


15






公用

设备

设施

管理
1
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完备,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
2




2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
3




3
每日有设备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及保养规范
2




4
高层住宅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2




5
供水、供电、供电、通讯、照明、消防等设施、设施齐全,工作正常
3




6
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不随意改变用途
2




7
道路畅通,路面平整
2




8
污(粪)水排放通畅
2




小计


18






环境

卫生

管理
1
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房)、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施
2




2
小区内实行标准化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3





3
及时清理化粪池,粪便无外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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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不含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本市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单位中的领导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资金,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
  (二)外来资金指本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以其现金、设备投入我市,或向我市无偿捐献现金、设备的(不包括国外政府低息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低息贷款,不包括投资者重组我市老企业的承债和在我市金融部门的贷款)。
  二、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外来资金进行项目投入的,必须具备:
  1.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签定合同中的外来资金按期投入到已注册的企业;
  3.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项目投人营运。
  (二)无偿捐献的资金到帐、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
  三、奖励标准
  (一)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到位资金(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下同)的5‰给予奖励。
  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照收购资金额和进行新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入合并计算,兑现奖励。
  (二)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三)投入到现代物流和其他项目的(不含房地产和餐饮娱乐业),按到位资金2‰给予奖励。
  (四)争取到的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按所争取的现金或设备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淮南市引荐外来资金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人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书的影印件;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影印件;
  3.企业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等;
  4.引荐人的身份证明;
  5.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由受偿单位提供资金进帐单、设备清单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二)奖励审查
  1.引荐人的确认。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确认,由引荐人提出申请,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由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项目财政级次和奖励基数的认定。由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进行初审,确定项目的财政级次和奖励基数,提出奖励意见。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3.在“淮南日报”或“淮南市政府网站”上公示拟奖励的引荐项目,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三)奖励实施
  1.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引荐来的外来资金,按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属市级财政奖励的引荐人,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属各县、区奖励的引荐人,将有关材料交给县、区,由县、区确定奖励。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本奖励办法的,由市政府实施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无偿捐献的现金和设备的奖励,由受益方兑现奖励。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2.引荐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励为税后所得。
  3.奖励认定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4.奖金的支付: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以每年3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五、其他
  (一)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和非淮南籍人士,经市政府研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的称号。并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淮南市荣誉市民”证书和金钥匙一把。
  (二)我市党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做出贡献的,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申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实际到位外来资金 行政奖励档次
100万美元以上或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嘉奖
6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记三等功
1000万美元以上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记二等功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引荐外来资金奖励的个人和团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出台的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淮南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淮南市外来资金引荐人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