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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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四号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工作,使科学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系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以及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科技成果推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


  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计划管理,分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


  第七条 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市(地区)计委会同同级科委编制本级科技成果推广中长期发展计划。
  省、市(地区)科委编制科技成果推广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市(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科委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三)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关的信息。
  (四)总结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
  (五)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推广能力。
  (四)热爱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开拓精神。


  第十二条 对科学研究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暂不削减国家划拨的事业费。


  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评定职称范围的,应与其他科技人员同样对待。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从事技术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所需原材料和物资,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请有关的物资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省、市(地区)、县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安排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二)各级科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从年度有关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经费。
  (三)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区)科委完成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省科委认定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受益单位纯增或节约效益中,提取2-5%的资金,作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活动经费或基金。此项活动经费或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银行应根据科技成果推广和信贷资金的可能,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积极扶植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完成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取得的收入,经科委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允许在两年内,从增收或节约效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按规定纳锐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减免税。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科委或科委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对不积极推广应用的,不能享受有关资金、物资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推广科技成果造成损失的,由同级科委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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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钱贵


  一、火灾的危害性
  在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灾害之一。俗话说:“水火无情”;“贼偷一半,火烧全光”。当今,火灾是世界各国人民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灾难性问题。它给人类社会造成过不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加,火灾损失上升及火灾危害范围扩大的总趋势是客观规律。据联合国“世界火灾统计中心”提供的资料介绍,发生火灾的损失,美国不到7年翻一番,日本平均16年翻一番,中国平均12年翻一番。全世界每天发生火灾1万多起,造成数百人死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火灾约4万起,死2000多人,伤3000—4000人,每年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0多亿元,尤其是造成几十人、几百人死亡的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峻的现实证明,火灾是当今世界上多发性灾害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灾害,也是时空跨度最大的一种灾害。火灾的危害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sO100
  1.火灾会造成惨重的直接财产损失
  1993年8月5日,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因化学危险物品混存而发生反应,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大火燃烧了16小时,有15人死亡,8人失踪,873人受伤,在抢险中仅公安干警就有54人伤亡,2名公安局副局长殉职,烧毁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2亿元,每天有460万元财产被烧毁。
  2.火灾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更为严重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密切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之大,往往是直接财产损失的数十倍。
  1990年7月3日,四川省梨子园铁路隧道因油罐车外溢的油气遇到电火花导致爆炸起火。参加灭火抢险战斗的有解放军第13集团军、二炮集团、成都军区、达县军分区预备师以及武警达县支队、四支队、四川省消防总队。这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仅500万元,但致使铁路运输中断23天,26日全线通车,造成成千上万旅客滞留和许多单位停工待料,间接财产损失难以估算。
  3.火灾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据统计,2000年全国火灾中烧死3021人,烧伤4404人,平均每天有8.3人在火中被烧死。2000年四川共发生火灾5718起,死102人,伤243人。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因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火灾,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国际消防技术委员会对全球火灾调查统计表明,近几年全球每年发生600—700万起火灾,大约有6—7万人在火灾中丧命,全球每年在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6个国家是:(1)印度,年均2万人;(2)俄罗斯,年均1.35万人;(3)美国,年均5千人;(4)中国,年均2.1千人;(5)日本,年均2千人;(6)乌克兰,年均1.7千人。
  4.火灾会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
  1987年5月6日到6月2日几乎长达一个月的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起火直接原因是林场工人在野外吸烟引起,间接原因是气候条件有利燃烧,可燃物多。人民解放军、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员、广大职工近10万军民经过近一个月的殊死搏斗,才将大火扑灭。这场大火致使193人丧生,226人受伤,火灾破坏了1000多万亩林业资源,大火殃及1个县城3个镇,破坏的生态平衡需80年才能恢复,经济损失高达69.13亿元。据资料统计,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毁林面积达100万公顷(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13%,日本60%),森林大面积减少,造成洪水泛滥。
  5.火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
  如火灾发生在首脑机关,通信枢纽、涉外单位、古建筑、风景区等都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甚至波及全国乃至全世界。
  1994年11月15日,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因纵火发生火灾,殃及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市博物馆,烧毁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不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71万多元,而且将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博物馆内藏文物7千余件和黑龙江在该馆巡展的1具7000多万年以前的恐龙化石(长11米,高6.5米)被烧毁,以及堪称世界级瑰宝、被列入《吉尼斯世界大全》的吉林陨石雨中最大的1号陨石(重1775千克)也在大火中分为两半,还有2人被烧死,既造成了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更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
  由此可见,火灾危害性是相当惨重的。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做好防火工作。
  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各地方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但落实欠佳。通过平时调查了解,各地方均建有较为完善的防火、灭火制度,场镇各单位对各级人员的职责、任务、分工和具体的防火灭火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地方单位的安全制度如同虚设,有些乡镇单位就没有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消防培训,导致个别义务消防队员连简单的灭火机如何使用都不知晓,更谈不上抢险救援、火灾扑救了。
2.硬件设施缺乏,给防火、灭火工作带来困难。一是全县47个乡镇中,现阶段只有晋城镇(县委、政府所在地)等少数集镇安装了市政公用消防栓,其余绝大多数乡镇没有在场镇上安装公用消防栓,没有配备相应的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乡镇场镇一旦发生火灾,将会给灭火自救工作带来困难;二是全县各乡镇虽都有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但到目前为止,却还没有组建一支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于无专用灭火器材装备,加之又缺少训练,所以在火灾扑救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本无法与专职消防队相比。
  3.电源、火源管理混乱。一是在用电上,由于部份乡镇场镇的建设滞后,还有不少老街区,面貌依旧,部份居民仍住在木结构的老旧房屋内,这些房屋成片连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也就是在这些易燃的木结构房屋上,电线乱拉乱接,电线老化,鼠咬现象严重,极易造成因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现在通过农网改造后,此现象虽有好转,但不规范用电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在用火上,现在有一定数量的场镇居民用上了天然气,但大部分居民还是以烧液化气、蜂窝煤为主,少部份还在使用柴草灶。在使用燃气方面,不少居民对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还不是很清楚,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如:使用液化气时,气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够,用明火去检查是否漏气,有的人为了延长气瓶内气的使用时间,将液化气瓶卧放使用或用明火加热以加速气化;有的居民为了多装气,不按安全规定,将液化气残液倒进厕所,阴沟和下水道内,他们不知道液化气从液体变成气体时,体积大约扩大250倍,加之它的爆炸极限又低,只有1.7%左右,容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1公斤液化石油气的爆炸威力相当于4-6公斤TNT炸药的威力。在以柴草为燃料的使用方面,存在柴草与火源的距离太近,柴灰混杂、用火离人,乱倒灰渣等违反用火安全规定的现象。
  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1.防火责任制没有落实到基层,“上热下冷”的现象普遍存在。
  2.公民的防火意识淡薄,防火灭火知识贫乏,思想麻痹,侥幸心理严重,用火用电不慎。
  3.由于经济困难,加之花钱保平安的意识还不强,造成大部分乡镇场镇上基本没有安装公用消防栓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施。
  4.平时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够深、不够细,火灾隐患整改不坚决彻底。
  四、火灾的防预
  一切防火措施都是为了防止产生燃烧的条件,防止燃烧条件互相结合、互相作用。根据物质燃烧的原理,防火的基本措施是:
  1.控制可燃物。可燃物是燃烧过程的物质基础,所以对可燃物质的使用要谨慎小心。在选材时,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如用水泥代替木料建筑房屋,用防火漆浸涂可燃物以提高耐火性能;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厂房,采用抽风或通风方法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凡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开存放等。
  2.隔绝空气。使用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过程应在密封的设备内进行,对有异常危险的生产,可充装惰性气体保护;隔绝空气储存某些危险化学品,如金属钠存于煤油中,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闭存放等。
  3.清除火源。如采用隔离火源、控制温度、接地、闭雷安装防爆灯、遮挡阳光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温度升高而起火。
  4.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为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就要防止新的燃烧条件形成,从而防止火灾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具体措施有:在可燃气体管路上安装阻火器、安全水封;机车、轮船、汽车、推土机的排烟和排气系统戴防火帽;在压力容器设备上安装防爆膜、安全阀;在建筑物之间留防火间距、筑防火墙。目前,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将至,公共场所和居民用火、用电量急增,人员大量集中,发生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危险性极大,要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危险物品的管理以及火灾的预防不是一个或者两个人的责任,而是整个社会每一个人的责任,只有大家都有了安全意识以及对预防办法的了解才能真正的做到根除危险的存在。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关于提高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提高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中央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61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简称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原来的200元、500元和800元,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请各行按此要求,结合当地开发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其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
凡开发企业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对其净值按“五五摊销法”摊入成本。对本次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所增加的成本支出,不减少上交财政收入,不调整承包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