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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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86号

各处室:

现将《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政务督查效率和质量,现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和内部职责分工,制定本规则。

一、督查范围

(一)国家、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工作及其他通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等布置的工作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四)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市政府办理或配合办理的事项;

(五)市长公开电话办理事项;

(六)人民来信处理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分工

(一)国家、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秘书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分送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办理,督办处负责督办。

(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综合类、全局性事项,要求各市(区)、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督办处负责督办。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召开的现场办公会、协调会及到基层调研、考察工作时议定事项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布置的专业性工作,要求向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相关处室负责督办。

(四)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督查事项内容,由相关处室进行督办。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市政府办理或配合办理的事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或工作职能,交由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办理,督办处负责督办。

(六)市长公开电话日常接处由督办处负责,非工作时间按值班表由各值班人员负责接处,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由督办处负责督办。

(七)市领导批办或转办的人民来信,由相关处室负责督办。

(八)纳入办公室正常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由秘书处负责分送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办。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职能由相关处室进行督办。

三、督查方式

(一)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综合类、全局性督查事项,根据工作要求,由督办处填写《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发送有关单位办理,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二)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专业性督查事项,由相关承办处室填写《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或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三)市领导确定的重要专题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要求,拟定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项督查,并按要求做好反馈工作。

(四)市领导批办或转办的人民来信,由相关处室负责登记编号并复印,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做好督办、反馈工作。

四、督查要求

(一)强化效能意识,把提高落实率作为督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处室要按照督查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督查事项的交办、催办、查办和汇总反馈工作。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要进行跟踪督查,一抓到底,务求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办公室督查工作的整体功能。各处室要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办公室督查工作。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督查工作之中,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优质高效地完成督查任务。督办处要发挥职能处室的作用,及时向各有关处室通报督查工作情况;各有关处室要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事项的督查,及时提供与督查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和批示件等材料。对涉及几个处室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反馈。

(三)明确督查责任,严格对督查工作的考核。督查工作是《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考评奖励办法》明确的重要考评内容,各有关处室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责任到人。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由首先接手处理的处室、个人负责到底,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凡在督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延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处室和人员取消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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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以下称条例),推动国家发明奖励工作的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是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的科学技术新成果,但不包括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依赖个人的技能、技巧实现的技术。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前人所没有的”,是指申报国家发明奖的项目(以下称报奖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
  前款所称的“未公开”,是指报奖项目的发明者以书面形式公布其创造性技术内容前,不曾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为发明者所知悉。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先进的”,是指截至申报日期止,报奖项目在下列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
  (一)创造性及科学技术水平;
  (二)性能(性状)及技术、经济指标;
  (三)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是指报奖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实用效果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成熟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过中试或者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
  2、已通过产品鉴定或者验收;
  3、已为科研、生产、国防等领域广泛采用。
  (二)项目的实用效果应当根据生产、实施及推广状况,已经获得的或者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存在毒副作用、公害和其他问题,进行综合评价。
  就药品、食品等直接关系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报奖时,必须事先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机关审批。


 第六条 国家科委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统一组织制定国家发明奖的评审标准和专业实施办法,设立各级评审机构,加强对国家发明奖励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发明者”,包括报奖项目的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以下称发明单位)。
  发明人是指以本人为主完成了报奖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
  一个报奖项目的发明人总数一般不得多于六人。完成报奖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多于六人的,发明人指其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前六人。仅从事辅助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应列为发明人。


 第八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的“国防专用发明”是指申报前仅用于国防建设的项目。军民通用项目和军转民项目不属于国防专用发明。
  国家安全、公安和军队后勤等方面的专用发明,应当参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国家科委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报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三年。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发明奖的评定、复核工作;
  (二)审定向国务院推荐授予特等国家发明奖的项目;
  (三)对授奖项目的重大异议作出裁决;
  (四)制定有关贯彻条例和本细则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经国家科委批准,国防、安全、公安和军队后勤等专用项目发明奖的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专用发明评审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立相应的专用项目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国家发明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称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组员若干人,秘书一人,每届任期三年。
  专业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或秘书所在单位协助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报奖项目的评审及奖励等级的实步评定;
  (二)对有关报奖项目的重大异议提出裁决建议;
  (三)办理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应评委会聘请的国家发明奖特邀审查员,可据相应评审机构的通知参加报奖项目的有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报奖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申报部门)推荐。
  (二)申报部门负责初审并向评委会申报。
  (三)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核、预审后,将符合提交专业组评审条件的项目向全国公布(国防等专用项目由有关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四)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为报奖项目的异议期。
  (五)发明者应当按评委会的通知做好参加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每项应由主要发明人一至二人参加答辩。
  (六)各专业组的评定结果,均需报评委会复核。其中,二等奖以上项目,应报评委会复评,每荐应由主要发明人一至二人再次参加答辩。
  (七)经评委会审定为“缓评”的项目,发明者应当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原申报部门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告。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奖项目视为自行撤回。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应当按规范格式填写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其中“发明详细内容”一栏应对报奖项目作出完整、准确、具体的说明,并给出实施步骤和最佳技术条件。其详实程度应当以具有中等以上水平的同行专家可据此全面了解其创造性技术内容和实施要点为原则。


 第十七条 申报部门对报奖项目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填写说明》及有关规定,对申报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指导发明人修改完善;
  (二)核实报奖项目的实施情况、效益状况及成果权属;
  (三)调查有关异议情况,并向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领取和分发获奖项目的奖金、奖章和发明证书。


 第十八条 申报部门可以按下列标准向报奖的发明者收取申报手续费:
  (一)职务发明每项100元;
  (二)非职务发明每项20元。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报奖项目不得同时通过两个以上申报部门申报;已申报其他国家级奖励的报奖项目,不得就同一技术内容再申报国家发明奖。
  (二)发明者中含两个以上发明单位的,报奖项目的申报书应由各单位发明人共同填写,发明人的顺序应当按其创造性贡献大小排列。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实用效果突出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实用效果显著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实用效果较显著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实用效果较显著的,可评为四等奖。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报奖项目,可心根据其完成难度、通常的研制周期、涉及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及其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等因素,在相应奖励等级的基础上提高或者降低一等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一等奖条件,并且在某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有重大技术突破和具有重大效益的项目,可推荐授予特等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和复核通过的报奖项目,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授予特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异 议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报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提出,并将副本送该项目的申报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报奖项目提出异议,应当按规范格式填写国家发明奖异议书。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异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异议成立:
  (一)报奖项目不符合条例第二条有关规定;
  (二)申报书中所列发明技术要点不能成立;
  (三)申报文件填报不实;
  (四)发明者需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申报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书副本后做好调查工作,并在广泛听取异议双方和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办公室。
  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将有关异议提请评委员会审议并作出裁决。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证书、奖章、奖金按下列原则分发:
  (一)发明证书授予发明单位;
  (二)发明奖章和发明者证授予发明人。
  (三)奖金授予发明人和其他主要有功人员,授予发明人的部分,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二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拨发,并由申报部门负责指导分配。
  申报部门应当在收到获奖项目的奖金后两个月内,将其分发给发明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报奖项目的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文件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以报奖项目的内容保守秘密的义务。
  审批程序结束后,申报文件应及时退还评委会办公室。除缓评的项目外,没有获奖的项目的申报文件一律销毁,不办理转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列车预确报办法

铁道部


列车预确报办法

1982年2月16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列车预确报是编制与实现日班计划、车站作业计划、组织装卸车和货物搬运工作的基础资料。做好列车预确报工作,对提高计划质量,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有重要作用。
第2条 列车预确报有关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为运输生产服务,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不断提高到发列车预确报质量,做到正确、及时、清楚、完整,达到预报与班计划内容一致,确报与列车实际内容一致。
第3条 加强对预确报工作的领导,铁道部、铁路局、分局应建立三级管理制度,各站、段、所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作业标准化,预确报工作应做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

二、预 报
第4条 列车预报是分局调度所间、分局调度所对车站通报日班计划的有关内容。
列车预报应根据装卸车计划,列车确报,列车运行计划,分界站接车计划,车站的预计编组、阶段现车、摘挂和发车计划进行。
第5条 列车预报内容包括:车次、编组内容(按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编组去向别、到达邻分局者为到站别的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编组车数、到达作业站时分或分界站交出时分。对到达作业站的卸车,预报车种、车数。
班计划的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的编组去向(到站)由铁路局具体规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共同商定)。
对区段较近,预报资料尚不能全面掌握时,预报先按编组计划规定的安排传递,允许在后六小时内补充一次具体编组内容。
第6条 分局调度所间、分局调度所对车站在编制日班计划过程中交换列车预报资料分六次进行,交换时间原则不得迟于下列规定:
第一次:十五点三十分;
第二次:十六点三十分;
第三次:二十三点三十分;
第四次:三点三十分;
第五次:四点三十分;
第六次:十一点三十分。
第7条 分局调度所对枢纽小运转列车的预报,原则上是在和列车编成站编制班计划的同时进行,并对中途站的摘挂车进行预报,(具体办法由路局规定)。

三、确 报
第8条 列车确报是分局调度所、车站、车长相互间通报列车有关的具体内容。其内容为:
1.分局调度所间(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四小时交换一次。列车由确报站至终至站运行时间不够三、四小时者应缩短交换资料的间隔时间)为列车车次、机车型号、列车到站、分界站交口时分、编组车数、列车重量、列车长度和有关运行限制以及途中摘挂编组内容、列车到站的变化情况等。
2.分局调度所向技术站和列车终到站(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至四小时通报一次。列车由确报站至终到站运行时间不够三、四小时者,应相应缩短确报间隔时间)为到达列车车次、到达时分、机车型号、编组内容和其他变化情况以及到站后的具体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3.技术站在阶段计划安排后,立即向分局调度所报告阶段编发的列车编组内容。
4.技术站(包括其他指定的车站)对发出的直达、直通和区段列车应于列车发出后及时向前方编组站(或指定的区段站)和本分局调度所、指定的邻分局调度所以及列车终到站的分局调度所(日计划期间车次贯通到底的三定列车)发出列车确报。发车站与前方列车终到站间运行距离较近的,可于列车出发前10分钟发出列车确报,但必须保证质量。
铁路局对各方向到达技术站的直达、直通和区段列车应指定确报站,确报站至技术站间的列车运行时间一般不要少于四小时。
从未设确报所的车站始发的列车,由发车站委托车长将传递列车确报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带至前方第一个设有确报所的车站转交确报所向前方技术站发出确报。
车站间(包括向指定的分局调度所)用电报传递列车确报应包括列车编组顺序表的全部内容,用电话传递的列车确报,可根据列车到站的要求简略部分内容。
车站用电话报给分局列车调度员的列车确报内容为:列车车次、出发时分、机车型号、司机和车长姓名、编组车数、守车数、列车重量、列车长度、货车篷布张数和有关运行限制等。
列车通过铁路局、分局分界站(中间站)时,车长应向车站投交列车(交口)确报(列车编组顺序表)。车长要在该确报上写明机车型号、司机和车长姓名。分界站值班员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车次、机车型号、司机和车长姓名、列车到达(交口)时分、编组车数、列车重量、
列车长度、货车篷布张数等。
5.零摘列车开车前,列车编成站应根据调度留轴计划编制的列车编组顺序表向分局调度所(包括向指定的邻分局调度所)发出列车确报,其内容为:列车车次、按编组顺序的到站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品名、列车重量、列车长度等。
零摘列车的车长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调度有临时指示时,由调度通知到站)向前方最近作业站进行确报,其内容为:到达该站的车数、车号、车种、品名、收货人、货车篷布张数及车辆编挂位置等。车站将应挂车数(重车分到站、空车分车种)、吨数、连挂限制及车辆停留地点等通知车长。车长向前方站确报有困难时,可委托车站代报。
铁路局对各方向到达终到站的零摘列车应指定零摘列车确报传递站。
6.枢纽小运转列车发车前,由列车的编成站向分局调度所和列车终到站发出列车确报,其内容为:到站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品名、收货人、列车重量、列车长度、特殊限制等。
枢纽小运转列车在中途站有摘挂作业时,分局调度员向有关站发出摘挂车确报。中途站于发车前应将作业内容报分局调度员。
第9条 为了车站间和车站与分局间传递列车确报,分局调度所、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运输生产需要的货运站应设置确报所。
双向站场配置的车站,应按上下行系统分别设置各车场的确报所。三级式站场配置的到达场、出发场应设置确报所。二级式站场配置的各车场根据需要分别设置确报所。直通车场应单独设置确报所。
确报所应设置在车站靠近计划指挥的地点。确报所的房屋由车站安排。
分局调度所、车站、车场确报所的设置与撤销,确报点间的相互确报关系、确报传递方式、时限、确报设备类别,由铁路局规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商定后,并报铁道部批准。

四、其他几项规定
第10条 为了加强分局、车站的列车预确报工作,分局调度所、技术站、货运站根据生产需要,设置专职预报人员,负责列车预确报的收集和传递工作。
第11条 业务繁忙的枢纽地区,在分局调度所、枢纽内各车站间应设置枢纽预确报专用电话。在业务繁忙的区段,预确报通话按调度通话办理。
第12条 电报确报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列车确报传递方法和传递内容,由铁路局制订具体办法,跨局的有关局商定。
第13条 为了提高列车确报质量,车号员必须坚持对到发列车逐车核对现车的制度。车号员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和报务员发收列车确报要正确、及时、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报面整洁、使用规定的汉字、代号(具体规定另发)和代字(见附表1)。
为便于使用电传打字电报机传递列车确报,对列车编组顺序表填记方法和确报的传递规定如下:
1.“吨位车种”栏,吨位省略“个位数”,如“50C”即填“5C”。为了区别罐车的轻、粘等油种,规定在罐车油种栏轻油车种填“Q”,粘油车种填“L”,滑油车种填“H”,其他罐车车种除在“吨位车种”栏填“G”外,并在记事栏注明代字(见附表1)。
2.在“到站”和“货物名称”栏后,分别增加译电栏。
3.收货人或卸线栏,凡在专用线卸车的,应按代号填写。编组列车的车站(包括列车的装车站)的车号员,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时,对发到列车终到站(包括列车的卸车站)卸整车货物的车辆,要填写收货人代号或卸线代号。各主要卸车站的主要收货人代号或卸线代号,由铁路局汇编后,报铁道部审查汇总向全国公布。为此,发货人填写货物运单时,在收货人栏填记收货人名称之后,填记收货人或卸线的代号,并用括号围括。
装车站应在货票的收货人名称后面抄录收货人或卸线代号,并用括号围括。
第14条 为考核电报确报的传递效率,列车确报内应有确报所接到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时分、确报发出时分,列车出发时分和到达站收到确报时分。
第15条 车站和确报所办理收发列车确报,必须做到随到随送,随收随发,不压报,不积累成批送报和发报。
确报所发报顺序,原则上应按发车时间先后依次发报,但根据列车在区段内的运行时间和分局调度所、车站的工作要求,应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需要。各站的具体收发报时限,由铁路局规定。
第16条 要建立和健全车站与确报所间的列车确报交接制度。到达列车确报由确报所负责送交车站的一个地点;出发列车编组顺序表由车站负责送交确报所,双方要执行交接签收制度(列车确报交接簿格式见附表2、3)。零摘列车的确报传递站与车长间不办交接签收手续。但确报传递站应将确报妥善保管三个月备查。
确报所抄送车站的确报份数,最多不超过五份,电传打字不超过四份,具体份数由铁路局规定。确报用纸(电传打字确报纸格式见附表4)的供应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7条 为便于确报所掌握列车到、发时刻,搞好确报工作,车站应向确报所抄报班的列车到发计划。
第18条 为提高列车预报质量,保证实现日、班计划,各分局应建立出发列车预报(计划)和编组站的列车确报考核制度。
出发列车预报(计划)质量考核方法(包括零摘列车、小运转列车),接旬、月进行统计考核,公式为:
每 列 预 报 兑现车数
=----------×100%
(计划)兑现率 预报(或实际)车数
总兑现车数
月兑现率=-------------×100%
总预报(或+停运、加
实际)车数 开车数


注:1.每列预报兑现率以按日(班)计划规定的车次正点发出的列车为前提。
2.兑现车数系指实际列出列车内容,符合原预报(计划)内容去向号或到站的重车数、车种别的空车数。
3.每列预报(计划)车数与实际车数两者比较,取数字大者为分母。
4.总兑现车数为逐列兑现车数之和。
5.总预报或实际车数系指逐项预报(或实际)车数之和,并应将停运列车的计划车数和加开列车的实际车数一并加入进行考核。
6.出发列车预报的考核,不要求逐日进行,可每月抽查一天,做为月考核的依据。
第19条 列车确报质量考核,按铁道部电务确报考核办法进行。
第20条 为加强预确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铁路局、分局应定期检查预确报工作,有关站段间,应建立定期联劳会议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预确报工作质量。(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