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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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证监发字[1997]43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

发字[1997]43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

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发行结

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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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04]132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4]44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及基层运政机构所设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点代行征收。具体分为:

(一)蓬江、江海两区的汽车、机动三轮车通行费(年费)由江门市公路局市区公路规费征稽所代行征收,二轮摩托车通行费(年费)由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所设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点代行征收。

(二)新会区的汽车、机动三轮车通行费(年费)由江门市新会公路局规费征稽所代行征收,二轮摩托车通行费(年费)由新会区交通局所设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点代行征收。

第四条 通行费(年费)按《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标准如下:

分 类
车 型
年票标准(元/辆)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含侧三轮)
54

二类车
9座(含9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600

9座(含9座)以下非私人小型客车、机动三轮车
150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
360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车
51座以上客车
480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7200

其 他
出租的士、公共汽车
600


注:私人小型客车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以自然人登记入户的小型客车。



第五条 车辆征费的计量标准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确定,其中牵引车、挂车征费的计量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 对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车主应将专用票据的随车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二章 通行费(年费)征收、免征范围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他市区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八条 下列车辆免缴通行费(年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八条所列车辆,车主及车属单位应向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向新会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提出免征申请,经核定后办理免征手续。

本细则规定的免费车辆,如改变使用单位、使用性质,并超出本细则规定的免征范围的,均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三章 通行费(年费)计征方法



第十条 新车入户或外地车辆迁入,自《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计征通行费(年费);己办理报停或停征手续的车辆重新启用的,自重新启用之日起计征通行费(年费)。每月上旬入户、迁入或重新启用的车辆,当月按该车月应征费额的全额计征;每月中、下旬入户、迁入或重新启用的车辆,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费额的2/3、1/3计征。



第四章 通行费(年费)缴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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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年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公路养路费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费);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第1个月养路费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十二条 免征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办理公路养路费免征手续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十三条 新车入户及外地车辆迁入,车主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10日内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十四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开出后,不予退换;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如有遗失,车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给予补票。

第十五条 车辆迁出、报废的,车主在办理养路费转籍、报废有关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或报废当月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年费)。

己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主应自车辆迁出、报废之日起30日内持原通行费(年费)票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转籍、报废文件到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到新会区交通局交管总所)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办理机构退回自迁出或报废次月起的通行费(年费)。

第十六条 报停通行费(年费)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主应在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有效期内,在办理公路养路费停征手续后向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向新会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申请办理通行费(年费)停征手续,并交存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随车联;

(二)车辆全年累计停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由车主提出申请,经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经新会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审核后,报上一级单位批准;

(三)新车当年不得报停;

(四)车辆被盗或因交通事故停驶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主必须自被盗、停驶、扣押、封存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停征手续;

(五)除被盗和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通行费(年费)外,其他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年费)过户,车主应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0日内,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过户有关证件,到原缴费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车辆改装、换发号牌的,车主应自改装、换发号牌之日起30日内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证件到原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通行费(年票)的监督管理及违章处理,按《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并与《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制定的《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统计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国资委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经委(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五条 市经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
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市经委从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
受委托进行检验测试的单位名单由市经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经委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节能培训和能源计量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市经委提交书面材料,经市经委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定期发布公报,公布重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等。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要求,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
第九条 市国资委要强化市属企业节能目标管理,逐步将节能实绩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发挥市属企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表率作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经委等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和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则,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节能科学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和配合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能源专业知识、从事节能工作两年以上、拥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经市能源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重点用能单位方可聘任,并报市经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将能源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市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定期向市经委、统计局以及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七)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八)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九)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积极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计量合格确认评定工作;
(十)每年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和开发;
(十一)制定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的编制、审查和评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达标测试等工作,参与审查新增用能设备选型;
(四)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能耗定额的完成情况,提出节能奖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组织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和节能测试,协助市经委做好节能执法和监测工作,并对能源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提出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的措施和建议;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市经委以及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向市经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是:
(一)综合情况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终报告,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源消费预测,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
(二)能源平衡表。每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主要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等;
(三)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
(四)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报告时间为季度、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市经委优先向国家、省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