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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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

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2005年4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20050720  实施日期:20051101  颁布单位: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科技进步,是指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新型材料和科学管理方法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吸收和创新以及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技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企业科技进步发展规划,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进步发展规划的实施和企业科技进步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引导、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活动,做好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服务工作,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各种专项计划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三项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拨付的比例不低于本级财政总支出的百分之一,并逐步增加,其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市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以上。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下列科技进步活动:
  (一)开发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行业技术水平;
  (二)开展行业领域内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从事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规模化;
  (四)建立特色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建立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科技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持续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
  (五)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项目的实施,开展相关科技培训等活动,为实现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开发与技术创新,促进优势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提升农村区域及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并对项目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纳入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当通过企业组织申报、主管部门初审、课题招标、专家评审论证等渠道确定,并以合同制形式进行管理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资金等方面,扶持科技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科技特色产业基地应当以先进技术为依托,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 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经费不足的,可以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助。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申请等相关的必需费用。
  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注入资金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当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科技风险投资担保资金。科技风险投资担保资金由财政注入资本金,同时可以采用划拨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入股等途径,进一步壮大科技风险投资规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定期公布鼓励、限制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鼓励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有利于节能、环保、增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限制使用或者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从事科技进步活动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企业可以以其经过专业机构评估的知识产权或者固定资产作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五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或者分期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各类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要足额提取,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三,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五,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有结余的可以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部分投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部分抵免。
  第十七条 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者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的,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可以加速提取折旧费,具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企业股东大会、经理(厂长)会议批准,同时报财税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进行有偿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其当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免缴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第十九条 投资人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经营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可以采取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在科技进步活动中提供技术引进、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促进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技术专利持有人和科技成果发明人可以将专利和成果在企业中作价入股,相应股份由专利持有人或者成果发明人所有。
  由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该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取得的盈余公积金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群体或者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以直接在企业内部折股分配。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法可以组建协会。企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工作,开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及企业间人才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企业科技进步项目指南,引导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企业科技进步奖,用于表彰或者奖励在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未经企业许可,使用其专利或者商标,引起侵权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申请科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科技项目的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依法合理使用。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单位处以截留、挪用资金额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主要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科技进步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优惠待遇、奖励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优惠待遇、奖励;没收其非法所得;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并对企业处以骗取资金额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侵犯企业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分别由科技、工商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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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青团员要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锋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共青团员要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锋的决议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五千二百万团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朝气蓬勃的力量。各行各业的共青团员,要带头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先锋。

  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为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奋发进取建功立业,把对最高理想的追求熔铸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苦奋斗之中,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武装自己,做促进改革开放的模范,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模范,做学习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守法遵纪的模范,做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国家统一的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青年。

  工业战线的共青团员,要以主人翁精神创优争先。关心企业,尽职尽责,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讲求效益,安全、文明生产,争创第一流成绩;刻苦钻研技术,大胆革新创造,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

  农村的共青团员,要为建设富裕文明的家乡积极奋斗。率先致富,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致富;树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观念,克服阻碍农村现代化的小农经济思想,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带头移风易俗,建设文明村镇,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服务行业的共青团员,要满腔热情地为顾客服务。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平等待人,服务周到,公平信实;做到精通业务,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以优质服务促进人们之间的理解和尊重,把本职岗位建成传播文明新风的窗口。

  从事个体劳动的共青团员,要用诚实劳动创造幸福生活。自尊自强,树立个体劳动光彩的思想;买卖公平,童叟无期,以信誉求效益;文明经营,遵章守纪,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技能,掌握信息,在竞争中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大中学生中的共青团员,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以振兴中华为己任的高度责任感,勤奋好学,善于思考,勇于进取,诚实谦虚,尊师爱校,热爱劳动,注重实践,增强民主和法纪观念,服从祖国需要,以崭新的精神风貌走向社会,走向未来。

 教育、科技、文化和机关等单位的共青团员,要走在精神文明建设的前列。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修养,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工作脚踏实地,业务精益求精,追求真理,献身科学,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发扬创造精神,以高效率高质量的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共青团员,要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贡献力量。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安心服役,忠于职守,乐于吃苦,勇于献身;爱军习武,努力成为军地两用人才;纪律严明,军容严整,团结友爱,文明执勤;踊跃参加军民共建活动,做精神文明建设的光荣标兵。

  在公共生活中,共青团员要带头传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倡文明交往,使用礼貌语言,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热心公益活动,绿化美化环境;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关心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通过民主程序表达自己的意愿,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挺身而出;在国际交往中,热情友好,文明大方。

  在家庭生活中,共青团员要带头建设文明家庭。尊敬长辈,赡养老人,婚姻自主,计划生育,夫妻和睦,邻里友好;破除落后生活习俗,养成饮食卫生、服饰整洁、居室干净的生活习惯;用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活动丰富家庭生活,逐步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共青团干部要做团员的表率。要求团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到的团干部首先要做到。共青团干部应该具有服务青年、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勇于改革、顾全大局,严以律己、不谋私利,朝气蓬勃、开拓进取;努力养成联系实际的学风、清新朴实的文风和创新求实的作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艰巨宏伟的事业,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奋斗。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每年都有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办几件实事。要着眼于团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着眼于发展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的局面,着眼于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带领全体团员从自己做起,从岗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在创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宏大工程中,做出无愧于自己光荣称号的努力。全会号召所有共青团员,牢记崇高责任,用模范行动去团结、带动我国三亿青年创造性地学习,创造性地劳动,为建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的通知


教师[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合格校长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以及校长培训机构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专题学习活动,帮助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学校管理、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管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条件和考核评价指标。要依据《专业标准》调整校长培训课程计划,编写校长培训教材,将《专业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以及校长培训机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业标准》情况要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附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2/26/20130226143634176.doc



教育部

2013年2月4日




附件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特制定本标准。
   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合格校长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培训课程标准、考核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以德为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热爱教育事业和学校管理工作,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公正廉洁,关爱师生,尊重师生人格。
    (二)育人为本。
    坚持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把促进每个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扶持困难群体,推动平等接受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始终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使每个学生都能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科学的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
    (三)引领发展。
    校长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担负着引领学校和教师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重任;将发展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实施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四)能力为重。
    将教育管理理论与学校管理实践相结合,突出学校管理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与完善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的能力;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强化专业能力提升。
    (五)终身学习。
    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将学习作为改进工作的不竭动力;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养;与时俱进,及时把握国内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注重学习型组织建设,使学校成为师生共同学习的家园。

二、基本内容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展 专业理解与认识 1.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使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着力保障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2.注重学校发展的战略规划,凝聚师生智慧,建立学校发展共同目标,形成学校发展合力。
3.尊重学校传统和学校实际,提炼学校办学理念,办出学校特色。
专业知识与方法 4. 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
5. 把握国内外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学习借鉴优秀校长办学的成功经验。
6. 掌握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与测评的理论、方法与技术。
专业能力与行为 7. 诊断学校发展现状,及时发现和研究分析学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8. 组织社区、家长、教师、学生多方参与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确立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
9.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指导教职工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提供人、财、物等条件支持。
10. 监测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实施情况修正学校发展规划,调整工作计划,完善行动方案。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专业理解与认识 11. 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
12. 将学校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重视学校文化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把文化育人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与途径。
13. 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意义与教育价值,重视地域文化的重要作用。
专业知识与方法 14. 广泛涉猎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良好的艺术修养和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的知识。
15. 了解校园文化建设的基本理论,掌握促进优秀文化融入学校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16. 掌握不同年龄阶段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健康心理发展的特点与规律,了解学生思想与品行养成过程及其教育方法。
专业能力与行为 17. 绿化、美化校园环境,精心营造人文氛围,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设计体现学校特点和教育理念的校训、校歌、校徽、校标。
18. 精心设计和组织艺术节、科技节等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好重大节庆日、传统节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以及学校组织特有的仪式,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19. 建设绿色健康的校园信息网络,向师生推荐优秀的精神文化作品和先进模范人物,努力防范不良的流行文化、网络文化和学校周边环境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20.凝聚学校文化建设力量,发挥教师、学生及社团的主体作用,为共青团、少先队、学生社团、班集体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活动时间。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学 专业理解与认识 2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2.尊重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3. 尊重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智慧,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专业知识与方法 24. 掌握学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
25. 了解课程编制、课程开发与实施、课程评价的相关知识和教材、教辅使用的政策以及国内外课程教学改革的经验。
26. 掌握课堂教学以及教育信息技术应用的一般原理与方法。
专业能力与行为 27. 有效统筹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落实,推动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教学资源。
28.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及少先队活动等课程的课时,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29.建立听课与评课制度,深入课堂听课并对课堂教学进行指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数量。
30.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不片面追求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长 专业理解与认识 31. 教师是学校改革发展最宝贵的人力资源,尊重、信任、团结和赏识每一位教师。
32. 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将学校作为教师实现专业发展的主阵地。
33. 尊重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激发教师发展的内在动力。
专业知识与方法 34. 把握教师职业素养要求,明确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35. 掌握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以及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的方法。
36. 掌握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方法以及激励教师主动发展的策略。
专业能力与行为 37. 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推行校本教研,完善教研训一体的机制,落实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要求。
38. 关注每一位教师的发展,指导教师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支持教师轮岗交流,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师专业发展中的应用。
39. 扎实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40. 维护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关爱教师身心健康,建立优教优酬的激励制度。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理 专业理解与认识 41. 坚持依法治校,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42. 崇尚以德立校,处事公正、严格律己、廉洁奉献。
43. 倡导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专业知识与方法 44. 把握国家相关政策对校长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
45. 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了解国内外学校管理的变化趋势。
46. 熟悉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后勤、校园网络、安全保卫与卫生健康等管理实务。
专业能力与行为 47. 形成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认真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48. 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
49. 建立健全学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提高学校管理规范化水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50. 努力打造平安校园,建立和完善学校各种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实施安全演练,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学校突发事件。
专业
职责 专业要求







境 专业理解与认识 51. 坚持把服务社会(社区)作为学校的重要功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52. 坚持把合作共赢作为学校对外关系准则,积极开展校内外合作与交流。
53. 坚信学校与家庭、社会(社区)的良性互动是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
专业知识与方法 54. 掌握学校公共关系及家校合作的理论与方法。
55. 了解所在社区、学生家庭的基本情况,积极获取与学生成长、学校发展相关的信息。
56. 熟悉各级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教育功能。
专业能力与行为 57.优化外部育人环境,努力争取社会(社区)的教育资源对学校教育的支持。
58. 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接受改进学校工作的合理建议。
59. 建立健全家校合作育人机制,建立教师家访制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形式,指导和帮助家长了解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掌握科学育人方法。
60. 积极发挥学校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并组织学校师生参与服务社会(社区)的有益活动。

三、实施要求
   (一)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另行制定。鉴于全国不同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情的实施意见。本标准可在执行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和校长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本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规划,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行校长职级制,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队伍建设与管理机制,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有关高等学校和校长培养培训机构要将本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职业特点,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发展阶段的不同需求,完善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校长培养培训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注重校长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校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校长培养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校长专业成长的科学研究,促进校长专业发展。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要将本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学校管理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校长培训和自主研修,不断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努力成为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