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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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5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制定的《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
             (省卫生厅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病),降低致残率和死亡率,提高全省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和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动探索适应社会发展及市场经济需要的慢病预防和控制新路子。以社区为基础,以健康促进为策略,以综合预防控制为手段,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满足居民基本卫生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
  (一)总目标。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慢病防治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建立与完善全省慢病防治网络,提高慢病防治队伍素质。加强慢病防治知识宣传,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全民慢病防治意识。提高全省慢病防治工作的整体科研水平,建立慢病监测和控制数据信息网络,使贫困人口及弱势群体得到基本的慢病预防保健服务。
  (二)近期目标(2005—2010年)。初步建立省级到乡级的慢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慢病预防控制协调会议制度,初步建立一支专业化慢病防治队伍。积极开展慢病防治试点工作,各市州至少建立一个慢病防治示范点,掌握示范点内居民的慢病发病基本情况。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关注慢病防治工作。初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三)中期目标(2011—2015年)。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参与的慢病防治格局。基本建立以公共卫生机构为主体,以医疗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平台,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分别实行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慢病综合防治体制。积极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出一套基本符合我省实际的慢病防治工作方法,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省、市、县、乡四级慢病预防控制运行机制。重点人群和普通人群慢病健康知识知晓率、患病知晓率明显提高。通过全省居民慢病防治基线调查,掌握城乡居民慢病流行病学资料,为科学防治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四)远期目标(2016—2020年)。基本形成良好的预防和控制慢病的相关人文、自然环境。居民慢病预防常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形成较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医务人员慢病防治技术培训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能够把预防和治疗有效地结合起来。基本建立全省重点慢病死亡报告和监测系统。通过实施干预活动,降低人群中慢病危险因素水平,降低人群寿命损失年(PYLL),提高人群健康生命年(QALY),提高全省人群的生存质量,全省慢病发病和死亡上升趋势基本得到控制。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将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列入社会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由政府牵头,卫生、财政、教育、民政、宣传、环保、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卫生部门要完善慢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慢病防治专业人员执业准入,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健康教育和慢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器材,对辖区内慢病预防和控制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检查规划、计划的落实,组织成立慢病预防控制专家组,负责全省慢病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将慢病的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将慢病防治教育列入学校正常教学计划。民政部门负责搞好社区服务的推广和普及工作,对患严重慢病的贫困人群实行救助。宣传部门组织各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宣传活动,普及慢病防治知识,倡导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环保部门负责城乡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及核辐射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具备条件的慢病防治机构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物价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慢病防治的价格政策。文化和体育等部门要倡导全民健身活动。各级妇联、残联、工会等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特点,做好妇女儿童、职业人群、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慢病防治工作。
  (二)以一级预防为主,一、二、三级预防并重,采取综合性措施防治慢病。动员社会各行业开展无吸烟、戒烟活动,创建无吸烟医院、无吸烟学校和无吸烟家庭。食品加工业要采取低盐和添加微量元素的措施,预防和控制慢病。有关部门应增加全民健身设施和场所,降低或减免收费。积极吸引商业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和场所。要通过专家访谈、群众采访、知识讲座等形式,免费开设健康专题节目,倡导全民健身防病。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在城市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治理大气污染,降低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及生活炉灶煤烟的排放量,清理卫生死角,整顿环境卫生,改善社区生态环境质量,防止居室空气环境污染,为广大市民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减轻心理压力。在农村要推广改水改厕,保证广大农民有清洁卫生的生活用水。实施好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救济制度,改善农民的就医条件,提高农民的卫生防病意识。
  利用“世界卫生日”、“世界环境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防治糖尿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个人参加慢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做好中小学生、中老年人、妇女、职业人群等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坚持慢病防治从孩子抓起,切实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在大、中、小学校中开设慢病防治教育课程,对大、中、小学生开展近视、龋齿、精神疾患、肥胖等常见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教育。积极开展社区高危人群和医院就诊病人的相关疾病检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对已患和新发现的慢病患者进行系统管理,开展干预治疗和康复服务,提高患者生活质量。2005年起,乡以上医院建立门诊初诊病人(35岁以上)常规测血压制度,到2010年,建立该项制度的乡以上医院要达到90%。逐步建立社区人群糖尿病患者检出、注册、随访、复查、治疗制度,2010年社区人群糖尿病患者的管理率达到50%。
  (三)进一步树立“大卫生”观念,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慢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对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糖尿病、牙病等重点慢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遏制其增长的势头。逐步建立癌症、高血压等重点疾病的登记报告制度,建立统一的慢病数据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慢病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慢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抓紧建立慢病防治工作队伍,其中,省、市疾控中心必须设立慢病防治科,县级疾控中心要有专人负责,搞好慢病的监测和调查(包括死因监测、患病监测、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和专项监测等)、综合防治与干预(包括社区诊断、全人群健康倡导、高危人群筛查、干预与管理、现患病人管理和指导、建立综合防治示范点等)、保健与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省、市级综合医院要设立精神卫生科和老年病科,县级综合医院要有专人负责精神疾病和老年病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工作。
  省、市、县要成立慢病防治培训基地,在综合医院、中医院、精神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学院校抽调优秀医生、护士、教师、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作为师资,培养一大批全科医生和全科护士。各级医院负责慢病的中西医诊断、治疗、护理、康复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疾控机构负责健康教育、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防保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医学院校负责市场营销学、管理学、法学等知识的培训。
  要从群体防治着眼,个体服务入手,预防和治疗相结合,使个体服务融入群体的防治,把慢病预防控制落实到社区服务之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康俱乐部”,实行会员制,提供廉价的预防医学诊疗服务,包括免疫接种,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周期性健康检查和疾病筛查,慢病及危险因素评价,健康生活方式指导,糖尿病、高血压、肥胖等慢病的量化管理,心理测量与辅导等。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开展绿色环保社区建设。要把慢病预防控制工作贯穿于社区卫生服务之中,落实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各项防治措施。面向社区人群,应用社会医学、环境医学和健康教育等综合手段,有计划地进行健康监测、健康干预和效果评价等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社区诊断包括对社区的人口学特征及发展趋势、居民基本健康水平、疾病预防控制环境支持系统现状、自然地理环境及生产概况等的调查评估。通过社区诊断,深入探索和研究各种慢病的发病原因,为慢病综合预防控制提供理论依据。针对慢病的主要发病危险因素,提出相应的防治策略,分步实施,有效降低慢病的发病率。
  (五)建立慢病预防控制补偿机制,完善价格补偿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卫生投入,保证慢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要把慢病防治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并在收费价格、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慢病防治机构要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个体化服务,区分不同的消费档次,提供相应收费标准的卫生服务。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促进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和实施国内外合作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拓宽国内外合作交流领域,学习借鉴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适宜策略、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知识,吸收引进技术、方法、资金和信息,积极参与国内、国际间的重大活动,参与国内、国际合作项目。
  (七)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技术措施,提高慢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以应用科研和防病治病为主,统一规划,集中力量,协作攻关,搞好慢病预防控制课题的研究,力争产生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发挥中医中药的传统优势,加强中医中药在慢病预防控制中的应用研究。加强老年病的研究,探索慢病预防控制的新路子。大力支持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注重引进和推广慢病预防控制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四、考核与评价
  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实行规划目标考核与评价制度,通过自查、抽查、考评等办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具体考核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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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4年6月14日,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广泛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它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以及两国达成的协议基础上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声明如下:

  一、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各领域合作中取得的成绩,对中乌两国和两国人民不断加深的友好关系与相互理解表示满意,愿继续全力巩固两国关系,不断充实新的内容,落实两国业已达成的各项协议。

  双方重申愿继续保持两国高层和各级别的定期政治对话与磋商,及时就双边关系和重大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二、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这是双边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双方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双方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旨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

  三、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政府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对乌兹别克斯坦为加强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合作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经贸和金融投资合作对全面推进两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重视并将继续扩大和深化两国在上述领域的合作。双方认为,经贸、金融和投资领域的互利合作具有巨大潜力,强调必须根据两国各自的国内法律和加入的国际条约扩大贸易规模;促进贸易平衡发展;通过提高高科技产品、机械产品和电子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优化贸易结构;为两国货物、服务、投资和人员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条件;加强经贸和投资合作,包括鼓励双向投资和技术转让。

  双方表示,必须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拓展能源、交通、农业、水利、机电、航空、纺织、科技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企业积极参与中国西部地区的开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积极参与乌兹别克斯坦各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鼓励双方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合作。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及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内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将为这一进程提供必要协助。

  五、交通领域的合作能够促进经贸关系更快发展,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将优先发展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扩大交通运输和过境运输的能力,在铁路、航空及公路运输方面相互提供便利条件。双方支持扩大两国间及过境运输。

  双方指出,尽快落实喀什-伊尔克什坦-萨雷塔什-奥什-安集延-塔什干运输线路,符合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三国的战略利益。

  双方将研究促进两国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的问题,以共同利用乌兹别克斯坦在飞机制造方面的潜力,为双方利益服务。

  六、双方将继续支持为发展文化和人文领域,包括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的合作所作的努力。信息领域的合作有助于拓展和深化两国人民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双方将继续在这一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认为,发展科技合作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交换在和平利用科技潜力为经济改革服务方面的经验,双方商定加强两国高校和科技机构的合作。

  七、双方强调,继续加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自然和人为灾害及消除其后果方面的合作。

  双方呼吁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地参与解决咸海生态问题。

  八、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指出,有必要更积极地采取协调一致步骤,不断打击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现实威胁的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主义。

  九、双方强调,中亚的稳定和安全与阿富汗局势密切相关。双方呼吁国际社会积极落实东京和柏林会议确定的为阿富汗战后重建提供国际援助计划中的项目,以尽快重建一个主权独立的阿富汗,使其免受恐怖主义、毒品之害及外来干涉。

  双方表示愿为实现上述目标进行协作。

  十、双方指出,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利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表示愿继续磋商并与其他有关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进行协作,为在本地区和全世界建立牢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不懈努力。

  十一、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符合当今现实和发展趋势,它的活动有利于巩固地区安全和稳定。

  双方相信,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将成为该组织发展道路上重要的里程碑,将为在该组织框架内开展更积极的务实合作创造条件。

  双方愿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该组织框架内协作的主要方面,包括加强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移民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拓展和深化各方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促进上海合作组织与其它国际组织和国家积极发展联系,提升该组织在维护本地区及全世界和平和发展中的作用。

  十二、双方将继续在互信的基础上开展各领域合作,特别是拓展和深化经贸、投资和人文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作,巩固两国人民的友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乌方表示感谢并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伊·卡里莫夫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于塔什干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7〕39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和田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为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8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银发〔2006〕24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职业资格,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个人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自筹资金不足,且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或信用社区提供资信证明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向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上款所指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企业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求职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借款人),以及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借款小企业)。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经办银行)。目前,此项业务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并按照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享受贴息和手续费补贴政策。
  第三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市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个人小额贷款担保。
  第四条 各县市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由人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成立具有法人资格非赢利性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抽调3—5名工作人员长期负责担保中心的业务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担保中心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由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小额贷款的最终审定和发放工作。
  建立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小组和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召开,每月召开一次联审会议,必要时根据有关部门提议随时召开。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中心应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担保机构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担保中心应与贷款银行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3倍。
  第五条 各承办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规定,按照确定的放贷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扩大贷款规模,提高小额担保贷款与担保基金的比例,对贷款超过1∶3放贷比例的,各县市应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增加担保基金。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借款小企业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与就业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活动。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凡是经创业培训合格,经营项目经组织论证可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突破2万元的额度限制,最高贷款额可达5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给予全部贴息,超过2万元部分给予50%的贴息。
  按照和田实际情况,借款小企业贷款额度应根据担保基金的适当比例来确定。
  第十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的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各地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据实全额贴息。
  对城镇其他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地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给予50%的贴息。
  对于小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付。
  以上贷款展期期间不贴息。
  第十一条 微利项目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农村从事的小百货、餐饮、服务、修理修配和种植、养殖业等个体经营项目。微利项目包括:
  (一)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买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二)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立的其它微利项目。
  第十二条 为了使小额担保贷款借贷、还贷工作顺利进行,实行行政、事业(依照公务员系列的行业)单位的公务员用工资卡等有效凭证给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地直单位县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县市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结成“一帮一”的帮扶对子,使其实现再就业。担保人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工作的责任心,定期联系帮扶借款人,协助借款人正确使用资金,使其收到良好经济效益,并督促借款人按时定期归还小额贷款,保证小额贷款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程序:
  (一)借款人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和田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一式4份,表样附后),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审定并签署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后,报县(市)担保中心考查和审核,经联合审核小组研究决定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中心与其签订担保贷款协议并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二)借款小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和田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一式4份),经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联合审核小组研究决定符合贷款条件的,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应予核贷。
  对申请贷款资料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和借款小企业,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贷款的初审、考查、审核、签订担保协议及核贷工作。
  第十四条 借款人、借款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二)城镇转业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三)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小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资产权属文件或证明;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5、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与吸纳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小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十五条 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大力提倡小额信用贷款、联审贷款和反担保贷款等贷款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信用社区(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推行信用社区与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创业培训制度与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贷款模式。信用社区的借款人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
  (二)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联合审核小组考察认定,对信用程度好、贷款项目符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生产经营效益好、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联审会议审核批准,担保中心向银行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后,借款人可不再提供反担保或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30%的风险控制金额提供反担保。
  (三)借款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企业向担保中心或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再担保,政府不再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担保机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作用,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和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当地财政要按照当年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20%的比例时,贷款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及时追索到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担保基金按规定承担代偿责任。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贷款经办银行可恢复贷款。
  贷款到期(含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贷款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贷款经办银行根据与担保中心签订的协议或经担保中心同意,可从担保基金帐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经办银行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出现的呆帐损失,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担保基金、贷款经办银行按照规定比例承担损失。
  (一)属于通过联审会议审核批准和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发生的呆帐损失,由担保基金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二)属于小企业贷款发生呆帐损失,由经办银行按国家规定承担90%的呆帐损失、同级财政承担10%的损失责任,财政承担的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应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贷款经办银行应建立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贷款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贷款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条 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担保机构与贷款经办银行相互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培训机构应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借款人创业的项目,要强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诚信教育的培训内容。信用社区应积极组织辖区借款人参加职业培训机构开办的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教育借款人诚实信用,积极配合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追索到期贷款。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和回收过程中,应审慎分析借款人及借款小企业信贷风险、担保保证和还贷能力。应指定专人深入社区跟踪服务,了解和掌握借款人及借款小企业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及借款小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各项资料,按规定办理和使用贷款,自觉接受和配合贷款银行的贷后调查和监督。借款人及借款小企业违反诚信原则,担保机构有权解除担保协议,贷款经办银行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加收罚息和解除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贷款经办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应尽量简化手续,为借款人及借款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并做好贷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加强对担保基金的代偿、弥补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小额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担保基金无法承担代偿损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要对本县市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贷款经办银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分支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和通报制度。每季度后10日内,各县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贷款经办银行按隶属关系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和田中心支行、地区财政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