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本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指导督促相关城市提高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规范性。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2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附件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一、文本内容
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应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区域协调
落实和深化上层次城镇体系规划要求,提出与周边行政区域在资源利用与保护、空间发展布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协调要求。
2.市域空间管制
(1)确定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地等)、重要资源(基本农田、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湿地和水系、矿产资源密集地区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和建设控制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行洪区、分滞洪区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等市域空间管制要素;
(2)依据上述空间管制要素,确定空间管制范围,提出空间管制要求。
3.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1)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
(2)明确市域城镇体系,重点市(镇)的发展定位、建设用地规模;
(3)提出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策略,村镇规划建设指引。
4.交通发展策略与组织
(1)提出交通发展目标、策略;
(2)明确综合交通设施(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市域轨道和主要综合交通枢纽等)的功能、等级、布局,以及交通廊道控制要求。
5.市政基础设施
(1)提出市域市政基础设施发展目标与策略;
(2)明确能源、给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区域性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要求。
6.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1)提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要求;
(2)确定市域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优化的原则与配建标准。
7.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明确市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2)提出其他古村落的风貌完整性等保护要求。
8.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1)提出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目标;
(2)明确主要灾害类型(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及其防御措施,根据需要提出危险品生产储存基地的布局和防护要求。
9.城市规划区范围
10.规划实施措施
(二)中心城区规划
1.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2.城市规模
(1)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2)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3.城市总体空间布局
明确城市主要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
4.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确定公共中心体系;
(2)明确主要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用地布局。
5.居住用地
(1)提出住房建设目标;
(2)确定居住用地规模和布局;
(3)明确住房保障的主要任务,提出保障性住房的近期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原则等规划要求。
6.综合交通体系
(1)提出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明确交通发展目标、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定位,以及交通政策;
(2)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提出重要交通设施用地控制与交通组织要求;
(3)确定城市主要综合客货运枢纽的布局、功能与用地控制;
(4)确定城市道路系统,提出干路的等级、功能、走向,红线和交叉口控制,以及支路的规划要求;
(5)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常规公交、快速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等)的发展目标、布局以及重要设施用地控制要求;
(6)提出城市慢行系统(步行、自行车等)规划原则和指引;
(7)提出停车场布局原则,明确停车分区与停车泊位分布指引,以及停车换乘等大型公共停车设施的布局、规模等控制要求。
7.绿地系统(和水系)
(1)提出绿地系统的建设目标及总体布局;
(2)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布局和规划控制要求;
(3)提出主要地表水体及其周边的建设控制要求,对具有重要景观和遗产价值的水体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区域内土地使用强度的总体控制要求。
8.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1)提出历史文化遗产及传统风貌特色保护的原则、目标和内容;
(2)提出城市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的保护要求;
(3)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管控要求;
(4)提出历史建筑及其风貌协调区的保护原则和基本保护要求;
(5)明确保护措施,包括:历史街巷和视线通廊保护控制,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的控制等。
9.市政基础设施
(1)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卫设施等)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
(2)提出污水处理厂、大型泵站、垃圾处理厂(场)等重要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10.生态环境保护
(1)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
(2)确定环境功能分区;
(3)提出主要污染源的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11.综合防灾减灾
(1)明确抗震设防标准,提出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建设要求,规划主要防灾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和救援通道;
(2)确定城市防洪排涝的基本目标与设防标准,提出重点地段的防洪排涝措施;
(3)确定消防、人防的建设目标,提出主要消防设施的布局要求;
(4)提出主要地质灾害类型的防治与避让要求。
12.城市旧区改建
(1)划定旧区范围,提出旧区改建的总体目标和人居环境改善的要求;
(2)明确近期重点改建的棚户区和城中村。
13.城市地下空间
(1)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和目标;
(2)明确重点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控制要求。
14.规划实施措施
(1)明确规划期内发展建设时序;
(2)提出各阶段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除以上内容之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增补其它内容。
二、图纸内容
总体规划上报成果图纸包括基本图纸和补充图纸。其中,基本图纸为总体规划的必备图纸,共28张,包括:
1.城市区位图
标明城市在区域中的位置及与周边城市的空间关系。
2.市域城镇体系现状图
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和规模、交通网络、重要基础设施等现状要素。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标明行政区划、规划城镇等级和规模、主要联系方向等。
4.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标明主要公路(含中心城区外的主要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主要出入口、客货运铁路和轨道交通路线及场站、机场、港口、综合交通枢纽等的位置。
规划期内有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需求的城市,还应当绘制“市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图”。
5.市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图
标明能源、供水、排水、垃圾处理、防灾减灾等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镇供水水源、输水管线、大型水厂;大型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大型电厂、输电网、天然气门站、长输管线;重大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防洪堤、分滞洪区等防洪骨干工程。
6.市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标明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地等空间管制要素的位置与保护控制范围。
7.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标明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重要历史文化遗迹的位置,明确保护级别。
8.城市规划区范围图
标明市域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中心城区范围。
9.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
标明中心城区范围;现状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主要地名、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分布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域的范围。
10.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
标明中心城区范围;规划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主要地名、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分布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域的范围。
11.中心城区绿线控制图
标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位置和范围。
12.中心城区蓝线控制图
标明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的保护范围(用实线表示)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用虚线表示)。
13.中心城区紫线控制图
标明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建筑本身(用实线表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建筑的风貌协调区(用虚线表示)。
14.中心城区黄线控制图
标明对城市布局和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主要包括:重要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大型泵站等重要给排水设施;垃圾处理厂(场)等重要环卫设施;城市发电厂、高压线走廊、220KV(含)以上变电站、城市气源、燃气储备站、城市热源等重要能源设施等。
15.中心城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标明市(区)级的行政、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
16.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
标明对外公路、铁路线路走向与场站;港口、机场位置;城市干路;公交走廊、公交场站、轨道交通场站、客货运枢纽等的布局。
17.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图
标明城市道路等级、主要城市道路断面示意、主要交叉口类型及与对外交通设施的衔接。
18.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图
标明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主要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等。
规划期内有发展轨道交通需求的城市,还应当绘制“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图”。图中应当标明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线路的基本走向,车辆基地、主要换乘车站以及中心城区周边供停车换乘的大型公共停车设施位置等。
19.中心城区居住用地规划图
标明居住用地的布局和规模。
20.中心城区给水工程规划图
标明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位置、水厂位置、输配水干管布置等,标注主干管管径。
21.中心城区排水工程规划图
标明排水分区、雨水管渠和大型泵站位置等;污水处理厂布局、污水干管布置等,标注处理规模。
22.中心城区供电工程规划图
标明电厂、高压变电站位置;输配电线路路径、敷设方式、电压等级;高压走廊走向等。
23.中心城区通信工程规划图
标明邮政枢纽、电信枢纽局站、卫星通讯接收站、微波站与微波通道、无线电收发信区等通讯设施的位置,通信干管布置。
24.中心城区燃气工程规划图
标明城市燃气气源;燃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的位置;输配气干管布置等。
25.中心城区供热工程规划图
冬季采暖城市绘制此图。标明供热分区;集中供热的热源位置、供热干管布置等。
26.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
标明消防设施、防洪(潮)设施;重大危险源、地质隐患点的分布;防灾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和救援通道的位置等。
27.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历史文化名城绘制此图。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与历史建筑的风貌协调区,标明重要地段建筑高度、视线通廊的控制范围。
28.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
标明绿地性质、布局;市(区)级公园、河湖水系和风景名胜区范围。
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可根据需要补充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图等其他图纸。
三、强制性内容
上报成果强制性内容包括:
1.规划区范围。
2.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3.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地保护区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4.城市“四线”及其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包括: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5.关系民生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6.重要场站和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干路系统(特大城市为城市主要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控制节点和车辆基地。
7.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环境保护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8.综合防灾减灾,包括:城市抗震设防标准,城市防洪标准,蓄滞洪区、应急避难场所等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布局。
文本中的强制性内容可采用“下划线”方式表达。强制性内容应当可实施、可督查。需要通过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边界的强制性内容,可采取定目标、定原则、定标准、定总量等形式在文本中予以注明。
四、格式要求
上报成果应朴素简洁大方,软皮简装。文本建议采用双面黑白打印,以A4幅面装订成册;图纸建议以A3幅面单面彩色打印,折叠后以A4幅面装订成册。
上报成果时需要同步提交电子版本,文本类为word格式文件,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应为dwg格式,其余图纸可为dwg或jpg格式,jpg格式图纸分辨率应不低于300ppi。同一类城市建设用地信息应当统一至一个图层中。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类别名称规范标注,建设用地平衡表中的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一致。2012年1月1日前开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可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或(GB50137-2011)。图纸应符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的要求。
上报成果应附基期年市域遥感影像图(分辨率不小于10米)和中心城区遥感影像图(分辨率不小于2.5米)电子版。
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关于集中运用建设单位备料款问题,我们曾草拟《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和相应的《说明》,提交本年二月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我们又作了修改,现随文附发。请已经落实大、中流动资金制度的地区,组织一、两个行试点。试点行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充分讨论,制定具体办法,做好各项工作安排。试点情况,请于第三季度向我们反映一次;年终以后,尽快总结,报告总行。
附件一: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
为了挖掘现有资金的潜力,解决施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逐步完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现对建设单位预付施工企业备料款的供应办法进行改革试点作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不再直接付给施工企业,改由开户的建设银行集中,按照核定的计划用
二、建设单位在同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后,应将预付备料款交存建设银行。这部分资金在工程后期退还建设单位,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三、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证施工生产需要和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编制备料借款计划,送建设银行核定。建设银行在核定的借款计划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发放备料贷款。
四、建设银行对施工企业发放的备料贷款,比照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按月息3.6‰计收利息。
对集中的建设单位的预付备料款,是否计算利息,按既要适当照顾建设单位利益以及对投资贷款的建设单位要避免双重负担,又要避免银行赔本的原则办理。
五、建设银行集中预付备料款时,应由建设单位签开付款凭证办理转帐。集中的预付备料款和对施工企业发放备料贷款,列入“地方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和“地方其他委托贷款”科目内设置“集中备料基金”和“建安企业备料贷款”两帐户核算
六、施工企业支付备料贷款的利息,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1985〕35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预测确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收取。
七、建设银行集中预付备料款发放备料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留有余地,自求平衡,既不挤占财政资金,也不挤占信贷资金。
八、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总行同意后试行。
附件二: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说明
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铺底的资金,由财政拨给;二是购储建筑材料的资金,由建设单位预付款解决;三是由于季节性施工储备的超额需要,由建设银行发放短期贷款予以周转。这个制度从建国初期开始实行,对于有计划地供应资金,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起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有如下缺点:第一,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的,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有的施工企业为了多占用备料资金,往往多铺摊子,推迟竣工日期,不利于集中使用财力和物力,较好地发挥社会效益。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地区如陕西、山东、宁夏等省、区,较早进行了改革的尝试,取消了上述一、二两部分资金来源,全部由银行贷款解决,成效较好。近一、二年间,湖南、湖北、福建等省相继推行,其他不少地区也准备试行。
从试行情况着,已取得初步成效。主要是企业增强了利息观念、投入产出观念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观念。随着观念的转变,普遍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挖掘资金潜力,讲求合理储备,节约使用资金和物资。如陕西省试行改革的施工企业,大都在内部分口分级核定资金定额,包干使用,施工队一般做到了按施工程序进料,按平面布置合理堆放,按施工预算限额领料,按单位工程建立耗料台帐,完工后能及时提出“两算”对比资料。
管理工作的加强,取得两个比较明显的成果。一是普遍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例如,山东省开始改革的1981年,施工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的流动资金为43.6元,1984年减少到33.8元,三年减少9.8元,下降22.48%。湖南31个地方国营施工企业1984年试行改革,在当年施工产值比上年增长20%的情况下,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30.14元,比1983年的36.64元减少6.5元,下降17.74%,节约资金2924万元,1985年九月底止,施工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23.8%,流动资金占用额又减少2.44元,节约资金1720万元。如果全国国营施工企业平均能减少4-5元,全国可节约资金将在10亿元以上,这是十分可观的潜力。二是资金统一供应,施工企业不再向“千家万户”的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按计划取得资金,不仅变被动为主动,而且便于合理储备,适应施工生产的需要,有利于加速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工期。陕西省这项资金改革,与物资直供改革结合进行,近几年,试行改革的项目,普遍缩短工期五分之一左右,降低造价5%左右。
试行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方面资金不足,另方面又有备料资金备而未用,实行银行贷款后,施工企业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了,财政原来拨给的流动资金有限,而施工任务逐年扩大,信贷资金满足不了大量流动资金的需要,1985年紧缩银根后,问题就更突出了,以致有的地区,改革已经起步,中途不得不退了下来。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不再预付备料款,这部分本来应用于材料储备的资金未加利用,闲置了一套资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推动和逐步完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制度改革,较为可行的办法是:由建设银行集中运用备料资金。建设工程所需备料资金,已经包括在建设单位计划投资之内,不需要另行安排。今后对于出包工程的备料资金,建设单位不以预付款方式拨给施工企业,改为交由建设银行集中;施工企业所需备料资金,按照施工生产的合理需要,由建设银行以贷款方式统一供应。这样,既可避免两套资金的浪费,有利于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也的利于促进施工企业集中使用财力和物力,更好地完成施工任务,同时对于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信贷规模,也有一定作用。这个办法无论对于国家、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是有利的。
为此,我们拟定了《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现对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设银行集中的备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留有余地,自求平衡,不挤财政资金,不占银行信贷资金。
建设银行发放备料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事,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以贷款牟取个人和本单位的利益,如有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二、建设银行集中的备料资金和发放的备料贷款,会计核算在“地方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和“地方其他委托贷款”科目内反映。
集中的资金,按存贷差额的30%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三、备料贷款不纳入信贷规模。因为这项贷款属于建设单位委托的性质,而建设单位的资金是纳入投资计划,经过综合平衡的,以其中的备料资金通过贷款方式用于备料的需要,只是供应方式的改变,其资金性质未变,数量未变,用途未变,以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情况相类似,不纳入国家信贷规模是适当的。至于因季节性施工储备临时需要的超额贷款,仍应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办理,要纳入信贷计划,受信贷指标的控制。
对于集中建设单位的资金是否计算利息,按照既要照顾建设单位利益以及对投资贷款的建设单位要避免双重负担,又要避免银行赔本的原则办理。
四、兼顾施工企业和单位的利益。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属于建筑产品价格构成因素之一。1985年初,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曾以计标字第352号文件作了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并入工程造价取费的规定。今后施工企业支付备料贷款的利息,可以依照规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预算确定的费率计算,向建设单位收取。贷款利率,比照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定为月息3.6‰。
五、组织试点。198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已经试行大流动资金和中流动资金制度的,应选择一、二各不同类型的城市或适当对象,进行试点。有关建设银行内部的分工协作,集中资金调度等问题,也要在试点中积累经验,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试点情况,应于年终后尽快进行总结,报告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