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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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民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工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公开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规范,落实工作经费,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坚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制度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前提。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

规范票据管理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各类票据的管理,特别要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逐步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要切实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

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要建立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

三、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实现资源整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委托代理机构要严格代理程序,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代理资金。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代理工作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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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8〕6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www.sztj.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统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属区统计局提交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市统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深圳市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区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广东省统计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统计局核准;经核准颁发《统计资格证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 年 月 日 自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相片

(正面免冠一寸

彩色相片)

(2.5×3.5cm)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成绩单/毕业证/上岗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2.5×3.5cm)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统计人员在职证明;

5.( )《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5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承办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实施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1份。


  2.本表不得复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发〔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蔬菜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通过实施“菜篮子”工程等政策措施,促进了蔬菜生产和流通快速发展,蔬菜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流通体系逐步完善,基本满足了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但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弱化,措施不落实,蔬菜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依然偏低,流通设施能力不足,造成部分大城市蔬菜自给率过低、蔬菜价格大起大落、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并存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大政府调控力度,把解决当前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一)稳定和提高大城市蔬菜自给能力。大城市特别是城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大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加投入,稳定和增加郊区蔬菜种植面积,调动和保护菜农的种菜积极性,切实提高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要抓紧制定郊区“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在城市周边地区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实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征占菜地的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提高大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用地单位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建设新菜地和发展蔬菜生产。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城市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的建设、服务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在保障居民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保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用地。要增加零售网点,积极推进规范型菜市场发展,在特定时段为流动菜摊开辟专门销售区域,方便居民购买。要对蔬菜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建设给予必要的补贴,重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及其他各种名目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切实解决摊位费过高的问题。要督促和引导农贸市场、社区等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为零售商贩经营创造便利。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销商销售冒充“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及哄抬菜价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市场销售蔬菜的检验检测,保证质量安全。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要通过发放特别通行证等措施,允许其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三)强化城市蔬菜供给应急能力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本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制定异常情况下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蔬菜基本消费需求的救济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在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时不降低。
  为保证上述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综合考核,将菜地和种植保有数量、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蔬菜价格异常波动、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作为市长负责制的内容。大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在2010年10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11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二、加强蔬菜重点生产基地建设
  发展改革委要协调有关部门,在整合现有各类资金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划,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菜田基础设施条件,配套建设蔬菜产后预冷处理设施等,提高蔬菜生产水平和重要时节的应急供应能力。鼓励大城市到蔬菜优势产区建立生产基地,保证稳定的供应渠道。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蔬菜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金融服务。保险公司要完善蔬菜保险产品,积极引导菜农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蔬菜种质资源创新和良种培育,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种子工程投资,用于蔬菜品种改良中心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优良种苗供应能力,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建立高产、高效、优质、安全的蔬菜产业约束机制。支持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对蔬菜病虫害统防统治、菜地质量修复与平衡施肥等技术指导,依法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蔬菜良种和高效低残留农药(含生物农药),有条件的可实行重点品种免费供种供药。制定蔬菜种植环境污染物的限量标准,并加强监测。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严格产地准出制度。
  三、改善蔬菜流通设施条件
  加快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产地蔬菜预冷设施、批发市场冷藏设施、大城市蔬菜低温配送中心建设,推广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及相关配套设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加快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产销衔接和市场调控的重要地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大城市销区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推进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城市菜市场的建设改造。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要加强产销地铁路专用线、铁路冷藏运输车辆及场站设施建设,发挥铁路运输的比较优势,促进大批量、长距离蔬菜的铁路运输。
  四、完善“绿色通道”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扩大“绿色通道”政策覆盖的蔬菜品种范围,以及由于少量超载和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而产生的整车全程收费等问题。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协调,铁路部门要及时掌握蔬菜运输需求,妥善做好运力安排,优化运输组织,适时组织开行蔬菜的班列,支持蔬菜运输。
  五、提高蔬菜产销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扶持蔬菜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商务部要以“农超对接”等工作为抓手,积极引导大型零售流通企业以及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产地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市场和龙头企业等直接对接,提高零售环节产销对接的蔬菜流通比重,降低营销费用。为切实解决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各类蔬菜产销对接活动予以积极扶持,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蔬菜合理有序流通。
  六、强化蔬菜信息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建立覆盖主要蔬菜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对种植面积、产量、交易量、库存量及价格进行及时监测,扩大监测品种和范围,在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建立主要蔬菜品种的交易量、批发价格的日监测制度,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强化对蔬菜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主流媒体以及手机报等新兴传播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稳定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预期;要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倡节约,减少浪费。要加大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新闻媒体、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查处力度,防止不实信息误导市场。
  七、统筹抓好当前“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
  今年入汛以来洪涝灾害频发,也给蔬菜生产供应造成一定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当前蔬菜恢复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确保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继续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抓好肉蛋奶和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继续落实好国家关于支持生猪和奶业等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洪涝灾害给蔬菜生产和畜禽水产养殖造成的损失,抓紧制定支持菜地大棚、畜禽圈舍、池塘网箱等灾毁设施修复重建的政策措施,实行种苗补贴,搞好饲料供应,帮助迅速恢复生产。要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信息,积极组织货源,做好区域调剂,及时动用储备,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串谋涨价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做好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管理好通胀预期、进一步贯彻中央“惠民生”方针政策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责分工,把各项工作措施尽快落到实处,为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国务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