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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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尤其是电子政务的深入推进,我国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不断加快。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标志着由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组成的政府网站体系基本形成。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政府网站的重要意义。政府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牢固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努力把政府网站真正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网站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未开通的要尽快开通,已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和管理水平。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务院部门网站要着重加强全局性、宏观性、权威性政府信息发布,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指引或特定内容的办事服务,增强与公众互动交流。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着重就区域性重大问题加强权威政府信息发布,提供相关内容的办事服务,积极开展与公众互动交流。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交流平台,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着重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公益性便民服务。上下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之间要做好链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三、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发布。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发布适宜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重大工作部署等重要信息,及时更新政府负责人简介、机构职能等概况信息,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发布热点政务专题、政策法规解读等权威政府信息,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主动、及时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为事件的妥善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按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加强审查,确保信息内容和发布的程序合法合规。要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明确责任部门、公开范围及公开时限;制定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切实提高在线办事能力。要从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出发,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要公布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努力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按照公众、企业等服务对象的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积极探索推行“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在线办理模式。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要确保“十一五”期间50%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
  五、持续拓展公益服务。要着眼便民利民,针对不同受众和不同群体,进一步开发利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信息资源,努力提供各类便民服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整合相关资源,努力向农民提供科技知识、气象信息、农产品和农资市场信息、灾害防治等方面的服务。按照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要求,积极提供商贸活动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六、稳步推进互动交流。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互动栏目建设,不断丰富互动交流方式,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开通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栏目,做好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正确引导舆论。通过行政首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等,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适时开通留言板功能。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汇总,为决策提供参考,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七、不断改进网站展示形式。政府网站页面设计要科学布局、重点突出,页面层级要合理规划、深度适中,栏目划分要清晰合理、避免歧义,便于公众快捷获取所需内容。设计风格要美观大方、简洁庄重,体现政府网站共性与地方、部门特色的统一。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可根据需要设计网站标志图案。英文域名要以“.gov.cn”结尾,中文域名要以“.cn”结尾,并与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或简称相适应。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网站可编制少数民族文字版,有条件的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
  八、切实提高技术保障水平。要根据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内容建设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及功能性软件研发。根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逐步实现相关政府网站之间网络技术平台的对接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兼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所属部门网站和下级人民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具备条件的部门,可逐步统一本系统的重要业务应用系统。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九、有效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形成多层次的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十、进一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并明确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特点,建立信息保障和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提供、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多元化的技术保障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积极开展各类交流培训,加强绩效评估,探索建立有关部门、社会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科学确定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具体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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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军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一)信用社区内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信用社区推荐,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担保手续。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经营正常,有稳定的预期收入作为还款保证,且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 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有价证券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其他有关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 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出具担保函。对于不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现场出具担保函;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办理贷款。


  第四章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资格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商业银行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贴息资金按季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应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备案。如贴息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经办金融机构可暂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贴息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微利项目范围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当期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其中:中央财政补偿5%,地方同级财政补偿5%。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省、市、县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区)保持在1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本级政府出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二十六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物,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当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担保基金,达到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控制比例。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五)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结合实际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四)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在催收贷款的同时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三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以上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二)会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汇总上报;

  (二)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三)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  四)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担  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当地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较快发展。

  第三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会,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坚决扭转重大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的要求,决定在建设系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此次检查,先由各地进行检查,建设部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公用事业方面:

  1.城市燃气,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罐厂、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以及民用燃气的安全隐患问题;包括燃气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非法经营液化气供应市场的查处和取缔情况,违章压占燃气管网设施、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不合格燃气器具及伪劣产品的清理情况和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

  2.城市客运交通,重点检查公交车辆、轮渡、场站等的安全状况;包括公交车站、码头、车辆场站的设备设施状况,司机疲劳驾驶情况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

  3.旅游景点,重点检查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包括景区内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园、游乐园各项游乐设施的运行状况,城市广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

  (二)建筑施工方面:

  1.检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专项施工方案、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验收等是否完备,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责任人的签字手续等是否齐全有效。

  3.检查企业开展预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情况,包括治理方案和具体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的检查要统一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领导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逐级考核责任制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检查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最基层。

  (二)认真组织排查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工,确保生产安全。

  (三)通过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一次集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管理部门要以提高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生产企业要以一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知识为重点。集中安全教育累积时间应不少于4小时。

  (四)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将此次检查的情况,包括项目数、查出的隐患、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有关责任制的落实和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今后的工作措施等,于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4月15日至4月20日,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以及有关专家将组成5个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人:姚天玮 王天祥

  电 话:010—68394101

  传 真:010—6839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