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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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政法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序 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文化的发展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文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成就。文艺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推出一大批优秀作品。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大批文化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效改善了文化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益加深,文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贸易不断拓展,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人才兴文”战略顺利实施,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文化投入稳步增长,为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丰硕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文化资源;全社会重视、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日益高涨,为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重要契机。文化改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文化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现代传播手段,与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不完全适应。文化建设自身还存在一些不足,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仍然存在,文化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方针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创新文化管理思路,提高文化的科学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和发展业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和把握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系。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两轮驱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和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繁荣与管理的关系,促进文化协调健康发展。

  5.坚持重在建设。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切实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文化工程,不断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发展目标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全面落实到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到2015年,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体系不断完善,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各级各类文化设施更加完善,使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逐步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创业的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科技进步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引擎,文化与科技融合在深度与广度上得到实质性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基本构建,文化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更加规范。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实现全面保护与有效传承。对外文化交流和贸易迈上新台阶,基本形成官民并举的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新格局,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扩大。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力促进文化科学发展。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人才结构更加合理。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功能充分发挥,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指标

  ——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十二五”期间,推出100部以上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久演不衰的优秀保留剧目和精品剧目,保护和扶持60个左右全国重点地方戏曲院团,扶持创作60台左右优秀地方戏剧目,30台左右优秀京剧剧目,挖掘整理改编20台左右优秀昆曲剧目,重点扶持20台左右交响乐、15台左右歌剧(音乐剧)、10台左右舞剧(芭蕾舞剧),扶持10个左右全国重点美术馆。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60%以上图书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评估标准,全国60%以上省市群艺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评估标准。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地市级城市均有设施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7册左右。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量争取达到530百万兆字节以上,入户率达到50%左右。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争取达到1000百万兆字节以上,并提供全媒体服务。中西部地区争取每县配备1台流动文化车,中西部地区已完成转制的县级剧团每团配备1辆流动舞台车。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实现倍增。建成10家左右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培育100个左右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培育30家左右上市文化企业,形成10家左右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文艺演出院线,打造3-5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产业展会。

  ——到“十二五”期末,第一至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文物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500个,免费开放博物馆总数达到2500个,文化遗存较丰富的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拥有1个功能健全的博物馆。国有博物馆一级文物的建账建档率达到100%。文物博物馆一级风险单位中文物收藏单位的防火、防盗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十二五”期间,新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10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

  ——“十二五”期间,安排150个左右重点科技攻关项目、300个左右基础科研项目、75个科技转化推广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立项600个、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300个。

  ——“十二五”期间,在国际、多边、双边等场合举办国家级重大涉外文化活动30项以上,邀请500名国际文化名人与1000名青少年文化使者来华访问,对外文化援助的受援国家达20个以上。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形成合理布局,到“十二五”期末,总数达到25-30所。

  三、加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

  (一)实施精品战略。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积极发挥重大文化工程的示范作用,把精品意识贯穿于文艺创作生产全过程,不断增强艺术院团、美术馆、画院的创作演出展览能力,提高文艺作品质量。继续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与扶持规划”、“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国家美术收藏和捐赠奖励工程”、“国家重大现实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重点项目,推出一批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

  (二)促进各艺术门类全面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对艺术事业的宏观管理,建立国家扶持艺术创作、生产、传播的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设立国家艺术基金,面向全社会文化机构和个人进行资助和奖励,支持优秀艺术作品创作和优秀文艺人才培养,引导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大力推动精品创作展演,推动戏剧(戏曲)、音乐、舞蹈、杂技、曲艺、美术等艺术形式繁荣发展,特别重视民族民间艺术形式的繁荣发展。开拓艺术传播渠道。办好中国艺术节、中国京剧节等重大艺术活动。通过组织巡演、下基层慰问演出、高雅艺术进校园、低票价运营、演出交易会等办法,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优秀艺术作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文艺评奖和文艺评论。坚持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作品最高标准,把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统一起来,形成科学的评价标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评奖机制,精简评奖种类,改进评奖办法,不断提高国家级文艺奖项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加强和改进文艺批评,坚持正确创作方向,倡导主流价值取向,着力增强文艺评论的针对性。培育文艺评论骨干力量,推动文艺精品宣传推介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发挥艺术科研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我国艺术学学科体系建设和当代文化发展问题研究。加强艺术研究院所建设,拓展职能,提升效能。发挥艺术科研工作在文化决策咨询、文艺档案管理、文化活动策划、文艺刊物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专栏1.艺术创作重点工程

  国家艺术创作引导扶持工程:实施精品剧目扶持计划、地方戏剧种保护和扶持计划、部分艺术品种阶段性引导扶持计划、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艺术创作重点扶持计划、优秀艺术院团引导扶持计划、优秀艺术作品推广计划、国家美术发展计划、文艺理论与批评扶持计划。
  国家艺术基金: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推出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的专项艺术基金,面向社会文化机构和个人进行资助和奖励。完善基金运作方式。通过项目补贴、优秀奖励、匹配资助等多种方式对艺术创作、宣传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四个方面进行资助。

  

  四、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导责任,努力突破体制障碍,盘活文化资源,加大跨部门、跨领域、跨系统文化项目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基层公共文化资源综合利用,共建共享。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软件建设,推进理论政策和制度设计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文化发展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基本框架。重点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动态反馈、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绩效评价和监督等机制,加快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逐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适应推进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流动文化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建设为补充,继续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努力形成比较完备的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进一步加大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向贫困地区、落后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农村倾斜。以服务人口为依据,制定和完善设施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实施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地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继续实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修缮和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建立灵活机动、方便群众的流动服务网络。

  (三)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力度。充分发挥公共文化单位在公共文化产品创作和服务提供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继续推动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推广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依托公共图书馆讲座联盟等平台,鼓励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立法决策咨询、讲座、展览等服务。加强流动文化服务。推广政府购买、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公共文化产品提供方式,健全市场化提供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各种民办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机构发展,努力形成良性竞争、多元互补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大力推动数字文化建设。大力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共文化资源提供平台,推进数字服务进入家庭。建立内容丰富的数字文化资源库群,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工作。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网络,依托公益性文化单位,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借助“三网融合”工程,实现全国图书馆资源的无障碍共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以技术手段整合国家数字图书馆与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形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搭建满足不同需求的全媒体数字图书馆服务平台。推进数字博物馆建设工程,建立博物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努力形成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五)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以“群星奖”、“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为龙头,推出一批优秀的、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文化品牌,提高影响力,发挥导向性、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实现群众文化活动的整体推进、全面提高。以群众文化需求为导向,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生产创作一批深刻反映时代精神,具有浓厚生活气息和较高艺术价值,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剧(节)目,并加强推广力度。挖掘各类节庆活动的文化内涵,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组织好“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群众文艺精品巡演展演、老年合唱节、少儿合唱节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城乡基层文化活动,丰富城乡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加强面向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文化关怀。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等群体为对象,通过政府补贴、发放文化消费券等措施,提高公共文化供给能力。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合理配置公共文化资源。完善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实施文化建设“春雨工程”。继续加快推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艺术院校学生、文艺工作者和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扩大实施“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活动,丰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生活。

   专栏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程

   重大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国家美术馆、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中央歌剧院剧场、国家图书馆一期维修改造、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中国国家画院扩建、中国交响乐团改扩建、中国歌剧舞剧院剧场、中国东方大剧院、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改扩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完成532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项目,其中,地市级公共图书馆189个,地市级文化馆221个,地市级博物馆122个。规划实施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都建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市文物馆藏及展示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现从城市到农村服务网络全面覆盖。大力推进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进村入户,建立“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和“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等。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网络,依托公益性文化单位,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提供绿色上网空间。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建立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构建以国家数字图书馆为核心,以省级数字图书馆为主要节点的全国性数字图书馆虚拟网,形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搭建全媒体服务平台,使数字图书馆建设成果实现全民共享。

  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计划:深入推进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全国美术馆设施免费向群众开放,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程: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90个左右,示范项目180个左右,涵盖全国1/3市县。

  公共文化单位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用于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基层公共文化机构制度创新、丰富服务内容、强化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等软件建设。

  文化建设“春雨工程”:以新疆为试点,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推进以基层为重点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文化活动和文化内容建设,加大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和文化干部队伍建设。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

  (一)提高文物保护与利用水平。健全中国特色、世界接轨的文物理论体系,科学完备、保障有力的文物法律体系,责权明晰、效能统一的文物管理体系,联动响应、监管到位的文物安全体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博物馆体系,政府主导、惠及全民的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结构优化、素质全面的文物人才队伍体系,重点突破、支撑发展的文物科技创新体系,多方协力、共建共享的文物社会参与体系,传输便捷、覆盖广泛的文物传播体系。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加强文物资源调查,公布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开展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国海外流失文物调查和民间收藏文物调查。加强文物法制和标准化建设。提高文物执法督察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优化文物人才队伍结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文物保护和管理人才。提升文物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撑能力。加强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初步形成文物信息化发展框架。推动文物由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着力实施一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掘和文物抢救工作。加强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水下文物的保护、展示和利用工作。推动博物馆发展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优化博物馆体系,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重视对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等新型博物馆的研究和建设,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博物馆藏品保护和科学研究,创新博物馆管理机制。加强社会文物管理,引导民间文物收藏行为。鼓励具有市场前景的文物资源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与产业和市场相结合,探索文物利用的新形式、新途径。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文物保护装备水平。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整理、编目、存档,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研究和利用,编制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重点调查。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网站建设,建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四级名录体系及保护机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以及保护规划,加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落实科学保护措施,实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动态管理。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健全传承机制。加强省、市、县级传承人队伍建设,落实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鼓励和扶持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艺和开展传习活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建设模式和整体性保护方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认定一批研究基地,推出一批研究成果。组织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保护成果及普及读物。加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

  (三)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基本完成《中华古籍总目》各分省卷的编纂工作,开展古籍基本丛书(电子版)编纂工作,努力建成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加强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开展在职培训、学历教育,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开展《中华医藏》、《中华再造善本续编》编纂出版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继续实施西藏古籍、新疆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完成清史纂修任务。加强古籍出版工作。系统调查散失海外的中华古籍珍本。实施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建国后中文报纸缩微转换保存计划和“中国记忆”项目。

  (四)拓展文化遗产展示传播途径。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运用现代传播技术,实施中华文明展示工程和文化遗产陈列展示精品工程,全面提升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水平和传播能力。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文化艺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保护,加快艺术档案资源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博物馆教育与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紧密结合,推动文化遗产教育和传承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专栏3.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工程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新疆和西藏重点文物、涉台文物、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明清古建筑群、工业遗产(中东铁路)等一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推进四川和青海灾区、第六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重点文物抢修工程,基本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开展大型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和文物抢救工程、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工程、民族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工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提高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探索文物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互赢新路。

  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程。加强馆藏珍贵文物和出土文物的健康评测、文物本体修复保护和预防性保护工作,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机构、装备和人才建设,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文物保护修复行业能力建设水平。

  文物保护能力建设工程:加强文物行业人才建设,优化文物保护队伍。研发世界文化遗产地监测、水下文物保护、遗址博物馆生物病害防治、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馆藏有机材质珍贵文物保护、文物保护传统工艺科学化和文物建筑健康评价等方面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国家文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的安防、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提高文物安全监管能力。

  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保障工程:加强博物馆的基础设施、接待设施、服务环境建设。实施基层博物馆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地市级综合性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国家文物标本库房。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建立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南海基地和西沙工作站。装备水下文物考古专用船只、考古研究船及配套文物保护专用设备。配备一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移动实验室和县级文物保护巡查专用设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程:加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完成300名项目濒危、年老体弱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编制并实施已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统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新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探索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和传播工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统一标准,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录入,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源库、项目库、专题数据库、研究资料库、公众数据库。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展示展演活动及对外交流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组织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保护成果及普及读物。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试点建设工程: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依托,试点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展古籍普查、《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中华医藏》的编纂、古籍数字化、古籍修复、西藏古籍保护、新疆古籍保护等工作。

  

  六、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一)推动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完善文化产业各门类政策,改造提升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各行业百花齐放、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加强分类指导,努力形成东中西部优势互补、相互拉动、共同发展的局面。鼓励东部地区优化产业结构,倡导文化创新,提升文化品质,实现跨越发展。支持中部地区完善产业政策,扩大文化消费,规范市场秩序,加快产业崛起。引导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培育消费市场,带动产业发展。支持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培育科技型文化产业集群。引导中西部地区及限制开发的主体功能区,重点发展演艺、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节庆会展等文化产业。统筹城乡文化产业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支持中小城市利用特色资源打造文化产业亮点,鼓励资源城市转型过程中将文化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着力点,培育一批特色文化产业乡镇和文化产业特色村。

  (三)建设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和特色产业群。推动文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规划、认定、调整和指导工作,对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设一批高起点、规模化、代表国家水准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一批集聚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对现有动漫游戏产业基地的指导,强化基地的孵化、交易、展示、培训等作用。开展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在特色文化资源富集地区,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

  (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引导重点城市群建设区域文化产品销售中心和文化物流配送中心,加强中小城市文化消费市场建设,合理布局小城镇和乡村文化服务网点,构建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构建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演出院线体系,支持全国文化票务网络建设,推动网吧连锁化发展,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加强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人才、技术、鉴定、经纪、评估、拍卖等文化中介服务,规范艺术品交易、文化会展等行业发展,逐步将中国建设成为世界艺术品重要交易中心。

  (五)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促进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全面对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推进银行业全面支持文化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巩固和深化部行合作机制,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授信模式。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形成文化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推动上市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促进文化产业投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建设。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管理,引导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探索完善文化类无形资产确权、评估、质押、流转体系。

  (六)扩大文化消费。把扩大文化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扩大文化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以优质、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吸引消费者,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营造良好的文化消费环境和氛围,引导城乡居民转变文化消费观念。鼓励各地实施文化消费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支持建设、改造剧院等文化消费基础设施,为文化消费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引导文化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大力开发适宜互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的网络文化产品。提升城市文化消费的质量和层次,加强农村文化网点建设,扩大农村文化消费。

  (七)促进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建立健全产业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文化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工业、建筑、会展、商贸、休闲等行业融合,提高国民经济的文化附加值。支持各类企业加大创意设计投入,提升纺织、轻工、包装等行业的文化内涵,推动创意设计向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生产延伸。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以文化提升旅游,以旅游传播文化。打破文化产业门类的边界,促进不同文化行业之间的融合,整合各种资源,延伸文化产业链。

   专栏4.文化产业重点工程

   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推动特色文化城市和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扶持力度,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基地、园区和文化产业群,提升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

  文艺演出院线建设工程:打破地域界限、市场分割,降低演出流通成本,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实现演艺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高科技化。

  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工程:整合集成各类资源,提供可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技术设备、信息资源和中介服务,降低文化企业的创业和运营成本,形成集聚和规模效应。

  国家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工程:选择数字文化产业中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重点攻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数字文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数字文化产业重大技术应用示范和推广项目,加快文化企业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进程。

  国产动漫振兴工程:开展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评选,实施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加大对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的扶持力度,支持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产业园区发展,大力发展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新媒体动漫。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文化内涵、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引导动漫游戏产业的发展方向。实施中国原创动漫游戏海外推广计划。推动中国动漫游戏城(北京)和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天津)等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园区建设。

  国家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一批国家级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动漫产业集聚区建立动漫技术设备、公共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和共享机制,为动漫企业提供高品质动漫产品制作支持,推动动漫领域自主创新的关键技术研发。

  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推进工程:培育服务于文化产业的金融市场主体,加快适应文化产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建立便捷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实施文化产业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理论研究,建设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工程:继续丰富国家文化产业项目资源库,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及投融资项目的交易量,使其成为文化产业信息交流、项目合作、产品交易的综合平台,促进投资便利化。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在藏羌彝地区实施一批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扩大民族地区就业,促进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七、完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

  (一)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继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推动落实机构编制、人员身份、经费保障等问题,建立完善综合执法机构各项工作制度。

  (二)建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执法”的要求,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

  (三)创新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模式。逐步建成覆盖全国、上下联动、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规范市场准入和综合执法工作,实现对主要门类文化市场的综合动态监管和应急指挥,全面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能力。

  (四)全面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巩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成果,建立协调有序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文化经营活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城乡网吧、娱乐、演出市场整治力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农村、边境文化市场监管,确保文化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五)加强文化市场诚信建设。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加强信息服务,建立全国及省、市级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数据库,向社会公开政策信息、审批信息、文化市场发展及警示信息等政府基础数据。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成立全国动漫行业协会、全国网吧行业协会、全国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全国艺术品经营行业协会等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文化市场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开展文化市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带动文化市场的行风建设。

   专栏5.文化市场重点工程

   文化市场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制定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编写培训教材,分级分类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五年内进行一次全面轮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发布执法装备标准,加大执法装备投入,改善执法手段。

  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建设工程:编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标准体系,统一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建成中央、省级监管数据中心和专用传输网络,逐步建成覆盖全国、上下联动、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

  全国文化市场诚信建设工程:建立文化市场各行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制定文化市场各行业服务标准以及文化产品生产标准,建立全国统一、信息公开共享的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规范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行业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流程。开展文化市场诚信建设的推广和宣传工作。



  

  八、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贸易

  (一)强化文化在国家对外工作大局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密切我国与世界各国及重要国际组织的文化关系。配合国家重要外事工作,组织国家文化年、中国文化节、文化周等重大对外文化活动。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加大对外文化援助力度,巩固和促进同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区域机构的互动联系,开展多边及双边机制下的文化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事务,增强话语权。

  (二)树立“文化中国”新形象。创新方法、搭建平台、拓宽渠道、深化内涵、丰富内容,深入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精心组织“欢乐春节”等大型品牌活动。加强文化人士交流与互访,拓展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物、图书、影视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国际对话,倡导相互尊重、开放兼容的文明观,支持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学术对话与研讨,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中国声音。

  (三)加快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整体发展,完善全球布局,加速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内容丰富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加强运营保障和支撑体系建设,构建中华文化海外展示和体验综合平台。统筹宣传文化系统和地方文化资源,密切海外中国文化中心与其他海外教育和文化机构的合作,借助扎根当地的平台优势,加强与驻在国民众的交流互动,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国外优秀成果的吸收借鉴能力。

  (四)服务国内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大请进来的力度,在交流交融中促合作促发展。开展文化各领域的交流互访,举办各类国际性文化活动和专业比赛,借鉴和吸收世界先进文化成果和有益经验。准确把握世界文化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为科学制定符合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五)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积极探索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新方式、新办法,鼓励更多地以民间和商业的方式走出去,促进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和尊重,建立健全政府对外文化贸易工作框架。实施品牌战略,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加强信息服务,完善文化贸易统计系统。搭建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加强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建立政府间对外文化产业合作机制,协助提升国内文化产业领域重点展会的国际化运营水平。推动实施出口便利化措施,在重点出口地区建立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逐步形成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的对外文化贸易新格局。

  (六)深化对港澳台文化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培育一批知名文化交流品牌,推动一批大陆优秀文化项目及文化产品入岛交流,不断增强对台文化交流的亲和力、感染力、影响力。选派一批优秀内地艺术团赴港澳交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不断深化对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专栏6.对外文化交流与贸易重点工程

   “文化中国”工程:实施“文化中国”形象塑造计划、中外文化交流与对话、研究与合作计划、文化睦邻与援助计划、文化访问者计划。

  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工程:加强统筹规划,重点推进泰国、新加坡、西班牙、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塞尔维亚、尼日利亚等文化中心建设进度,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设施网络。实施文化中心文化精品推广计划、文化中心国图分馆计划、文化中心现代传媒应用计划、短期课程开发计划、文化体验研习基地计划等项目。

  对外文化产业和贸易促进工程:实施中华文化精品推广计划、对外文化贸易信息服务计划、外向型文化企业扶持和产品孵化推广计划、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建设计划。

  港澳台中华文化传承工程:实施中华文化薪火相传计划、文化精品和品牌交流推广计划、对港澳台文化艺术、产业合作和人才培训计划。



  

  九、推动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深入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推动已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成一般性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培育合格演艺市场主体。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整合资源,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营和重组,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集团。引导、扶持、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培育民营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上市文化公司。培育国际知名文化企业品牌。加强对中小文化企业、文化工作室的扶持。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国有骨干文化企业为引领、大量中小文化企业为基础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格局。

  (二)稳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推进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深化改革,激发发展活力,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少数保留事业体制的国有文艺院团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方针进行改革创新,实行企业化管理,改进政府投入机制,完善艺术生产机制,建立社会资助机制。

  (三)加快推进文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建立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统一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实现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与旅游结合等方面的统筹协调机制与相关制度,协调相关部委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文化部与部属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文化发展。加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完善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规范统计方法,增强统计数据的科学性。

  (四)实施国家文化创新工程。全面推动文化理论创新、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文化内容形式创新、文化科技创新、文化业态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文化资源保护、舞台演艺等领域的运用与推广。增强社会各界参与文化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创新项目成长的文化氛围,加快构建有利于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鼓励文化产品原创,提升文化创意水平。

  (五)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拓宽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文化表现形式。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方式和内容,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实施文化与科技融合促进工程,通过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广一批高新技术成果,提升文化行业技术与装备水平。推动传统艺术与现代技术相互融合,加速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完善以文化科技创新体系、文化标准体系、文化科技管理体系为主体的文化科技支撑体系。加大文化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构建结构完备、功能齐全的文化系统信息数据库,提高文化系统信息化水平。

   专栏7.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点工程

  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将深化改革与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相结合,做强做大一批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培育文化产业的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

  文化与科技融合促进工程:组织一系列文化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重点推广。推动文化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开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依托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等建立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实施文化资源数字化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文化演出网络化协同服务平台与应用示范等重点计划和项目。

  文化部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建设电子政务中心、数据交换中心和政务信息发布中心,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服务,建立履行政府文化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文化系统统计能力建设工程:建设文化单位名录库系统、文化统计信息化系统、文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价系统、文化统计人才保障系统,全面提高文化统计能力,为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十、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文化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在职人员继续教育体系,积极拓展培训空间,创新培训手段,逐步形成抓重点、分层次、多渠道、有特色的培训工作体系。将高等院校教育与在职培训、实践锻炼紧密结合,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员培训原则,逐步形成组织调训、干部培训、在职教育、挂职实践和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格局,提高教育培训成效。

  (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施对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进行分类界定的方式,推进评价体系多元化。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方法。研究制定符合艺术人才成长规律的有关专业评审标准,继续完善专家评委库,构建评审申报工作系统。探索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岗位绩效考核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在重大文化工程、重大文化项目实施中培养、使用和支持人才的机制。

  (三)建立健全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建立文化行业艺术专业人才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从事特殊艺术专业人才退出机制。实施艺术院团优秀演员继续教育工程。积极推动落实国家荣誉制度,表彰奖励成就卓著的文化工作者。

  (四)指导艺术职业院校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加大艺术职业院校改革力度,推动艺术职业院校专业创新,专业设置与文化改革发展相适应,加快培养跨艺术、科技研究和文化管理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文化系统所属中等艺术职业学校校舍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条件。

   专栏8.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程

   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文化名家工程、文化党政干部能力建设培训计划、基层文化人才培养计划、文化产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文化艺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海外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计划、西部地区文化人才支持计划、优秀青年文化艺术人才支持计划,推动各类文化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每年引导1.9万名优秀文化工作者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重点扶持培养1500名“三区”急需紧缺的文化人才。

  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项目:建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长效机制,对现有24.27万县乡专职文化队伍和366.85万左右的业余文化队伍进行系统培训。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力度,每年重点培养、扶持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十一、保障政策

  (一)政府投入保障政策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同国力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保障投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对公益性文化单位给予重点保障。以农村和基层、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为重点,优先安排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项目,重点保障基层公共文化机构正常运转和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所需经费,扶持公共文化机构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投入。争取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转变投入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土地使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依法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增加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支持政府间文化交流和中华文化走出去。研究和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投入方式,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科技研发应用和提高文化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创新政府扶持方式,充分利用国家文化发展基金,引导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人才培养。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

  (二)文化经济政策

  对已有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修订或延续。进一步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及民间对文化的投入明显增加。把文化科技研发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运用产业政策鼓励文化集成应用高新技术,支持文化装备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继续完善、落实对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和改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文化产业信用担保制度和文化类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和交易制度,形成文化产业投融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文化市场准入等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技术创新、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争取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持力度。发挥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加强对原创性作品的政策扶持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

  (三)文化贸易促进政策

  加大已有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进一步落实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支持文化企业在海外投资、投标、收购、营销、参展和宣传等市场开拓活动,依法完善对文化企业的出境出口审批政策,减少出境出口审批程序,为文化企业走出去提供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展海外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方面的政策便利。加强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在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外向型企业和产品网络资源库,在重点口岸建立对外文化贸易出口基地和服务平台。扶持外向型产品研发及文化产品出口和企业落地经营。对出口业绩优秀的企业和项目予以奖励,分区域制定实施文化产品推广计划。

  (四)法制保障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将文化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认真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积极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各项规章制度。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修订完善《文物保护法》。推动《博物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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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31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颂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消防、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设立防雷设施检测所,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工程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核准;建筑工程防雷设施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对防雷产品的管理;开展雷电防护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经市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甲级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乙级资质由省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丙级资质由市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发证。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七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同意。

本办法第七条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工程(设施)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

防雷设施检测所应为有关单位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防雷设施检测所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签发《防雷设施设计修改通知书》,提出修改意见和依据。防雷设计修改后,按建筑设计部门的《防雷设施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函,重新审核。

第十条 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设施检测所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纸施工的,防雷设施检测所应及时发出《防雷设施整改通知》,责令其整改。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防雷设施检测所发给《防雷设施检测报告》。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防雷设施整改通知》尽快整改,并及时申请复检。

雷电防护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防雷设施检测所应当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设施检测所在检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设施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的雷电防护产品,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向市、县(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未经各级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未取得《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代理省长 徐荣凯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
        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对第三批省政府24个部门的42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并通过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补充公布的3项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此次列入第三批清理的省政府24个部门,除7个部门目前对社会无行政审批事项外,共报审批事项428项,其中,取消93项、下放39项、备案9项、合并28项、转入服务职能46项、保留213项。取消精简率50.23%。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8项)
  1、碳铵、普钙等地产小化肥价格
  2、农用塑料薄膜价格
  3、除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手术用药、医疗单位自制药品、必备的儿科用药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经营的特殊用药以外,其他药品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4、宾馆饭店房费价格
  5、水运客货运输价格
  6、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7、省管铁路支线运输价格
  8、除国家、省制定颁布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价格
  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甘蔗收购价格
  2、实行价格审批以外的其他药品价格
  3、广告服务收费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国家、省制定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
  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企业债券发行
  2、房地产评估机构收费资格


  二、省教育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3项)
  1、跨地区组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
  2、定向、委培、保送毕业生不按协议或合同就业
  3、云南省生源毕业生出省就业
  4、师范类毕业生到非师范岗位就业
  5、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在生源地就业签发报到地
  6、合格职业高中办学水平的评估认定
  7、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干部中专学生校内转专业
  8、特色班(校)教学计划
  9、全省中师学校教学用书的审定
  10、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的发放
  11、省属非教育系统教师系列中级职务和省属非教育系统教师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2、电大注册视听生入学资格
  13、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下放的审批事项(6项)
  1、省属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地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
  2、举办职业中专班、成人高中班、职业中专招生计划的审批、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
  3、举办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
  4、审定并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5、会考考点设置及考生借考
  6、二级高完中及一级二、三等初中、小学、幼儿园
  保留的审批事项(12项)
  1、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对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
  3、认定各级各类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核发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4、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
  5、公派学和自费出国留学工作
  6、普通大中专(师)、成人大中专(师)、干部大中专(师)学籍认定、转学审批、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
  7、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
  8、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确定
  9、高等院校举办民办二级学院
  10、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11、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文化水平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大专自学考试助考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
  12、高等院校专业设置、更改学制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函授站(点)


  三、省公安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外国人旅行证
  2、公路检查证
  3、开办典当业
  4、开办拍卖业
  下放的审批事项(10项)
  1、开办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拆解)业
  2、出国商务
  3、影响交通安全的省内超限运输
  4、中国公民赴港澳探亲、旅游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5、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6、省外单位和个人在我省运输易制毒化学物品办理《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7、保安服务公司
  8、生产、销售保安器材(器械)
  9、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10、除特殊车辆以外的老旧机动车延缓报废
  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出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注册登记
  2、查处的无进口证明汽车、走私车
  3、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备案,核发《消防产品登记备案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32项)
  1、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格证、生产登记证、工程设计、安装方案和竣工验收
  2、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往来港澳通行证
  3、前往港澳通行证
  4、大陆居民赴台湾科技、文化交流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难民前往第三国、外国籍境外边民进入内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中国籍境外边民进入内地,中国公民前往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华侨进入内地后证件遗失补办)
  7、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
  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9、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
  10、华侨回国定居
  11、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资质认证,核发《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资格等级证书》
  12、保安人员培训单位资格
  13、进口多色复印机
  14、营业性射击场
  1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厂安全审核,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6、剧毒物品经营、销售
  17、烟花爆竹生产工厂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
  19、民用爆炸物品省外进货、进出口,剧毒物口省外进货办证
  20、跨省运输枪支
  21、金融运钞车512免检证
  22、申请经营公章企业
  23、爆破公司及大爆破和拆除爆破工程
  24、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25、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26、影响效能安全的跨省超限运输
  27、进口机动车、罚没车、进口散件组装车辆
  28、教练资格(教练车、教练员)认定书
  29、机动车改型
  3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审批及委托书核发
  31、特殊老旧机动车延缓报废
  32、境外替代种植进出口物资批准书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特殊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的核发
  2、入出境临时驾驶证照的核发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对部分重要建筑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核发《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省财政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9项)
  1、省级企业出售国有住房方案
  2、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中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资格
  3、云南省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资格
  4、省直六个行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提取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
  6、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7、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8、省级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形式
  9、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业务资格证书
  10、财政以奖代补考核
  1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批复
  12、《会计证》培训、考试资格审查及证书核发
  13、预备会计证考试及证书核发
  14、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及使用许可证
  15、对各地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16、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及合格证书核发
  17、行业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及合格证书核发
  18、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国有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资格
  19、全省公费医疗开支用药报销范围
  保留的审批事项(14项)
  1、省级企业和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确认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立项
  3、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供应商资格(质)认定
  4、省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处置
  5、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的票据使用、印制和核销
  6、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7、地方金融机构的费用率核定、坏帐核销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及其标准
  9、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
  10、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1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及会计培训单位资格
  1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终止
  13、省以下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1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设立、撤、并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
  2、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债券


  五、省人事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0项)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增岗数额
  2、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专项岗位数额
  3、高级专家离退休
  4、部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5、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工作
  6、省级各委、办、厅、局行政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调往外省、市、自治区
  7、机关和执行职能工资制的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
  8、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新进转业干部工资确定
  9、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正常增加的离退休费
  10、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
  保留的审批事项(13项)
  1、高评委的组建和评审结果
  2、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3、异地调入昆明市四区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非省管干部
  4、省政府全省性各类行政奖励表彰
  5、省直部门和中直驻滇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6、推行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及各项专项计划
  8、省级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工资、调入人员工资确定
  9、省级机关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正常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
  10、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获奖人员退休后增加荣誉津贴及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增加工资和退休费
  11、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和6%优秀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12、人才引进、调整和人事代理单位的辞职、辞退
  13、省属各部委办、直属机构、中央驻滇单位、全省性社团、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省属单位、中央国家各部委在昆单位、省外来云南招聘的单位人才招聘广告。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结果、核发资格证书
  2、省直机关、直管单位及省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保留的审核事项(6项)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2、享受国务院和云南省特殊津贴人员
  3、省直机关及直管单位非领导职务及一般行政职务
  4、申报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设站
  5、出国及赴港澳培训项目
  6、毕业生就业


  六、省建设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0项)
  1、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证书
  2、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
  3、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4、城市公共绿地占用
  5、省重点建设项目报建表
  6、省基本建设开工报告书
  7、电梯产品准销资质证书
  8、电梯准用证
  9、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
  10、乡镇供水企业资质
  下放的审批事项(3项)
  1、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资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四级)
  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国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入滇
  2、勘察设计单位出省、出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保留的审批事项(30项)
  1、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证书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建设许可证书
  3、在省级规范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级除外)
  5、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
  6、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一级除外)
  7、商品房预售许可(按省人大批准的省级权限范围内的规定)
  8、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9、城市雕塑制作施工资格证书
  10、城市规划乙丙级设计证书
  11、建制镇和其它乡镇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12、城市(镇)勘测单位丙、丁级资格证
  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丙、丁级资质证书
  14、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证
  15、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
  16、建筑业技能岗位证
  17、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
  18、项目经理资质(二、三、四级)
  19、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20、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项目的规模和投资额度规定)
  21、省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2、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
  23、省外建筑企业入滇承接建设工程业务许可证
  24、省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25、云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
  2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27、村镇建设综合开发资质
  28、小城镇规划及设计资质证书
  29、超限及生命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30、建设类培训机构二、三级资质评定


  七、省交通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停车场
  2、洗车场
  3、简易汽车客运站
  4、水路客运代理
  5、水路货运代理
  6、船舶代理
  7、水运客运价格
  8、水运货运价格
  9、省管公路两侧乡镇、村社、厂矿、集市等建设
  10、省管公路两侧乡镇、村社、厂矿、集市等选址
  11、省管公路两侧乡镇、村社、厂矿、集市等编制总体规划
  保留的审批事项(18项)
  1、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及工程竣工验收
  2、临时占用、挖掘省管公路;修建穿(跨)越省管公路的各种桥梁、龙门架、渡槽、隧道、管线等设计或者在省管公路路产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3、因抢险、防汛等需要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或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拓宽河床
  4、省管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以及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
  5、在省管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增设平交道口、高等级公路上增设立交道口
  6、省管公路绿化更新、砍伐行道树或者修枝断顶
  7、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产权变更
  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资质
  9、跨省、跨地(州、市)和出入境道路旅客运输(含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定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10、道路货物运输(含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运输、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1、一类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资质认定和车辆技术等级鉴定。
  12、道路运输辅助业(含二、三、四级汽车客运站、货物配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3、省管水路客货运输
  14、在澜沧江航道范围内,从事修建、挖取砂石、开采等业务
  15、在澜沧江上从事船舶设计和修造业务项目
  16、在跨地州航道范围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17、交通规费减免
  18、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许可证
  保留的核准事项(5项)
  1、在省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盖临时建筑物、设施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
  2、道路旅客运输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
  3、一级汽车客运站
  4、7级以下航道技术等级
  5、“三资企业”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八、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云南省出口铁路运输归口管理
  2、外经投标企业资格预审
  3、外商投资企业为平衡外汇收购省产产品出口
  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下放的审批事项(2项)
  1、边境八地州及昆明市市属企业的出口退税稽核
  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不属于国家总量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1、内、外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设立公司
  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保留的审核事项(8项)
  1、外国、台港澳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2、我省企业申请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3、松茸出口企业资格
  4、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时合同与章程审核
  6、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资格及进出口业务
  7、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8、企业申请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九、省卫生厅
  取消的审批事项(6项)
  1、灭鼠杀虫药械卫生检验合格证
  2、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
  3、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享受省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及治疗
  5、等级医疗评审
  6、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场所卫生许可;昆明地区合资、独资食品生产企业、四星级以上饭店(宾馆)场所卫生许可
  下放的审批事项(7项)
  1、在省级新闻媒体刊播的食品、化妆品广告内容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查,在地、州、市刊播的由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所审查
  2、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与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有尘毒危害的工业企业、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工程、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及防护设施审查
  3、保健食品、一般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6、二次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清毒单位卫生许可
  7、一般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饮用水供水工程、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及防护设施审查
  保留的审批事项(11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采供血机构许可
  3、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和注册
  4、护士执业资格
  5、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及服务执业许可
  6、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7、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
  8、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9、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1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11、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工作许可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医疗广告
  2、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初审


  十、省环境保护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审查
  2、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审查
  3、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
  4、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5、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
  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3、环境污染治理证书
  4、放射性污染物价、材料的回收利用
  保留的核准事项(2项)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
  2、省级自然保护区列级审查
  保留的审核事项(3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废物进口环境审查
  3、化学危险物品环境审核


  十一、省统计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下放的审批事项(1项)
  统计登记管理
  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2、省级各部门统计资料公布
  3、涉外统计调查
  4、跨地州市进行民间统计调查


  十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小轿车一次性审批
  下放的审批事项(8项)
  1、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公司登记
  2、由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地址在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登记
  3、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地址在各地、州、市、县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年度检验
  4、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6、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7、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8、中央驻滇单位、省属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保留的审批事项(19项)
  1、省级管辖权限内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2、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3、由自然人出资,在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等四区内经营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4、由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控股,与其他类型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集团登记
  5、母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的企业集团,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
  6、除属昆明、玉溪、德宏三地登记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
  9、设立冠以“云南”行政区划名称的广告经营单位
  10、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省属媒介单位的资格
  11、在省属权限内临时性广告经营
  12、广告显示屏设置
  13、发布烟草广告
  1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
  15、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的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登记
  16、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的商标单位证书
  17、抵押物在云南省内,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
  18、汽车、旧机动车交易验证
  19、省、地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登记或核转登记
  保留的核准事项(4项)
  1、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企业的年度检验
  4、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
  2、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十三、省宗教事务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涉及宗教事务相关事项审批


  十四、省侨务办公室
  下放的审批事项(2项)
  1、审核归侨侨眷身份(包括出具“三侨考生”证明,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证明,对越南难侨婚姻、出生的证明,海外华侨华人控监证明等)
  2、来云南投资的华侨、香港、澳门同胞投资者的身份认证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审核我省重要涉侨新闻稿件


  十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全省有关企事业单位军品科研立项、生产资格认证
  2、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定点和流通企业经营资格认证


  十六、省粮食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省内粮食出省运输归口审核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用粮企业和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省级粮食批发经营许可证


  十七、省监狱管理局
  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保留的审核事项(1项)
  死缓罪犯减刑
  另:补充公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省直、中央、部队驻滇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审核
  3、省直、中央、部队驻滇企业招用人员、就业培训招生广告、启事、简章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