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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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教社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面规划2011-2020年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任务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是教育部、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大举措,自2003年实施以来,调动了高等学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了高等学校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推动了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实施“繁荣计划”,大力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为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构建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提供有力支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是未来十年的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研究宣传,大力推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作出新贡献。
——以研究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重点,凝练学术方向、汇聚研究队伍、增强发展活力,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一批达到世界水平,享有国际声誉的学术高地和咨询智库。
——统筹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重点支持跨学科研究、综合研究和战略预测研究,构建团队协同攻关与个人自由探索并重的研究项目体系,大力提高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努力培育学术精品和传世力作。
——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应用,强化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大力开展决策咨询研究,积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社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适应信息化、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强图书文献、网络、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条件支撑体系,全面提高保障水平。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造就一批学贯中西、享誉国际的名家大家,一批功底扎实、勇于创新的学术带头人,一批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青年拔尖人才,构建结构合理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体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创新思路办法,拓展交流途径,健全合作机制,有选择、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向世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
——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组织形式。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一手抓繁荣发展,一手抓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系,为学术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制度,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相结合的学风建设工作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二、重点建设内容
(一)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深化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基本观点研究,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研究宣传,在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不断丰富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术话语体系。扎实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和使用工作,建立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工作的检查监督机制,确保高校相关专业统一使用工程教材。建立中央、地方和高校分级培训体系,对工程教材所涉课程的任课教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制定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特别是中青年理论队伍建设。制定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全面实施课程建设标准,健全质量测评体系,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
(二)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按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国家的总体要求,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体系。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创新组织管理,强化开放合作,全面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大力推进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和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推动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着力加强部部共建、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高水平学术平台建设引领和带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
(三)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实力雄厚的优势,重点支持关系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全局和学科创新发展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长远影响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对人类社会发展共同面对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对传承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有重大作用的基础研究,加强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推出对理论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齐全的优势,着力推进跨学科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不同学科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之间的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术领域和学科增长点。
(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
着眼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扶持立足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开展全球问题、国际区域和国别问题的长期跟踪研究,推进高等学校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合作建设咨询型智库,推出系列发展报告和政策建议,以扎实有力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决策。
(五)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广普及。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密集的优势,面向社会开设“高校名师大讲堂”,开展“高校理论名家社会行”活动,组织动员名家大家撰写高质量社科普及读物,积极宣传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科学理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众人文素质。
(六)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
坚持以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主线,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提升国际学术交流质量和水平,推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向世界,增强中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探索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合作建立海外中国学术研究中心。面向国外翻译、出版和推介高水平研究成果与精品著作。重点加强高等学校优秀外文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参与和设立国际性学术组织。积极推动海外中国学研究。
(七)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
加强高等学校社会调查、统计分析、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建设,推进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术网站建设,加强与现有信息服务机构的衔接,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加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扩大外文图书期刊入藏数量,提高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保障。继续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建设一批国际知名的学术刊物,推动学术期刊专业化和数字化发展。
(八)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和表彰。
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建立健全成果分类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成果受益者参与的多元多方评价机制。加强对理论创新和社会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的奖励和宣传,定期组织开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和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增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三、经费保障和组织实施
1.保障经费投入。“繁荣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积极筹措经费支持“繁荣计划”的实施。
2.加强经费管理。“繁荣计划”中各类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承担高校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在经费安排和使用上注重与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985工程”、“211工程”等的有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形成合力,实现集成发展。
3.完善管理体制。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繁荣计划”管理规章制度,决定“繁荣计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繁荣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建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4.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项目指南,经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面向全国高等学校组织申报和评审,提出立项方案报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发挥自身优势,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并提供相应条件和经费支持。
5.坚持项目建设与教育改革试点相结合。充分发挥“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导向作用和示范效应,推动教育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各地区、各高等学校将改革创新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敢于突破。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选择部分地区和高等学校开展推广应用、科研合作、学术评价、学科交叉等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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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考核[2008]36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年度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中央企业完善考核目标确定机制,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先进水平,我委在认真总结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正确引导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开展,科学核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客观评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考核目标核定原则

  (一)稳步发展原则。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抓住市场机遇稳步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精准考核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增长快、基数大及行业下降等客观因素影响予以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值,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二、基本指标计分规则

  (一)利润总额指标。

  1. 利润总额计算是以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实现利润为基础,反加经审核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尚未经审核的,以上年财务快报数计算)。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 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 净资产收益率指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依据国资委每年制订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直接加满分。

  (三)企业基本指标目标值虽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可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1. 目标值在所处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 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行业整体效益出现负增长,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前三年指标增幅较大(高于同类中央企业平均增幅),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 前三年业绩增长较快,利润总额基数较大(高于中央企业平均户均水平),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四)基本指标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利润总额最多加3分,净资产收益率最多加4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三、分类指标基本要求

  (一)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达到2个,指标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突出企业管理“短板”。

  (二)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对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以直接加满分。

  四、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分方法

  凡有一项指标未能完成考核目标,则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计算公式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国资委按有关处罚细则给予降级降分处理。

  (二)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根据有关处罚细则视情节扣0.5-2分。

  (三)企业完成国资委托管其他企业任务,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细则视任务完成程度加0.5—2分。

  (四)为促进企业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适当扣减考核得分。剔除合并、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分别扣减该指标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五)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国资委给予追溯调整。

  (六)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相应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金。

  (七)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影响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剔除计算的,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对影响超出15%部分减半计算。

  (八)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作扣除因素。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口径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九)军工、科研类等企业考核目标的核定及计分依据本规定和企业指标实际权重执行。

  (十)本补充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施行。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87年12月31日,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局长、经理(以下统称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终结和任期期中审计),在于促进厂长负责制的落实,保证《厂长条例》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第三条 实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肯定成绩,查清问题,找出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建议,促进改革。
第四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核实厂长在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评议厂长的生产经营业绩和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考查厂长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及其决策能力,为领导全面考核厂长提供依据,使厂长的更替交接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要帮助厂长改善管理,挖掘潜力,提高效益,更好地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组织分工
第五条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公司)、各流域机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物资局等所属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局长、经理,均属审计对象。
水电工程局分局(公司、处)、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各物资管理处、科研、设计、学校等实行经济责任承包的单位,由各主管机构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届满、调离、晋升、免职(含离、退休)、辞职。
第七条 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厂长调离以前,都必须经过审计评议。应审计而未经过审计评议的,一般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分工的原则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谁任命谁审计”,即被审计的厂长是属于哪一级管理的干部,就由那一级组织审计。部(含审计分局)和各电管局的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委派可直接组织审计。
第九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每年由干部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研究提出被审计厂长名单,经领导核准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分别报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和电管局。
根据工作需要,对未纳入审计工作计划的临时审计,由单位领导直接委派审计部门进行。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和财务收支审计、年终会计决算审计结合进行。
第十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应提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人员名单,组成审计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即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从实施审计的日期算起,一般应在一个半月之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按《水利电力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审计组进入现场以前,厂长应组织本厂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任期目标工作情况报告和各种有关数据资料(离任的厂长要对财产资金进行清点造册),从各方面给审计组以积极有效的配合。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限于经济方面,其主要内容是:
一、任期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数值的真实性,为完成经济目标而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决策、措施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经济目标以厂长与主管单位签定的经济目标合同为主,没有签定经济目标合同则以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为主。
根据各企业的特点,经济技术指标可从以下各项指标中选择确定:产值、产量、质量、利润、成本(费用)、资金周转率、主要材料消耗、劳动生产率、事故率、厂用电率、线损率、煤耗、技术改造等。
二、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是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中,对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有无不正之风。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财产资金及其使用管理情况。主要是财产奖金是否真实,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经济有效,有无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情况。
四、厂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五、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主要是企业产品、市场、技术、人才的开发、改造、培训的长期规划发展目标及其可行性,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应用,企业有无短期行为以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有无“分光吃净”的问题。
六、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认真取证,划清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必须取得可靠证据。厂长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应对完不成经济目标和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全部责任。但属于分级负责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以确定厂长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

第四章 审 计 报 告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即编写审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情况
2.主要成绩
3.存在问题
4.审计意见
5.对厂长的评议
审计报告要简短、清晰;对厂长的评议要准确、恰当。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和厂长见面,连同厂长签署的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抄送干部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对财务问题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单独下达审计决定。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报送部审计局、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电管局,抄送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审计机关各一份。上级单位如认为对问题处理不当或被审计厂长要求复审时,按《水利电力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单独建立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进行监督,部审计局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