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林处理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01:47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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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林处理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林处理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凡土改工作已告完成(经过复查)之县区,为巩固土改成果,其已分给个体农户的山林,即确定其所有权不再变动。未分配之山林,原则上不再分给个体农户,分别国有林及公有林。未土改及已土改尚未复查地区的山林,悉依照西南区大森林收归国有实施办法,西南区土地改革中
山林处理办法及土地改革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二、各县在土改时已分给个体农户的山林内,曾经群众决议留作建筑学校及其他公共建筑之成材立木,其胸高直径在六市寸以上者,应由县区政府视建筑之需要,指定株数,在一定时期内一次砍伐,以便林主及时更新,至胸高直径在六市寸以下之林木,应一律归地权所有者所有,不再
提留。
三、土改已告完成的县区,未分给个体农户的山林,作如下处理:
1、每一林区之连续面积在五百市亩以上者,划为国有林、在五百市亩以内者划为公有林。至于散生的零星林木,不便于公家经营管理者,得经当地群众讨论,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分配与附近贫苦农民。凡公有林,统由县(市)人民政府经营管理,采伐利用,或由县(
市)人民政府委托乡人民政府代管。
2、凡铁路、公路两侧及河、塘、堤、坝、渠旁为巩固路基及堤岸所种之树木,原则上由交通及水利机关分别管理。但当地县区乡政府应发动附近群众,有组织地进行分段保护,并与管理机关密切联系。
3、尚未分配的荒山,应以乡为单位,分山划界,进行集体封山育林及合作造林。
4、在划分为国有林及公有林内,如杂有农民私有林木时应本等价交换原则,以附近零星公有林予以适当的调换,以便管理。
5、在划分公有林时,关于县与县交界处有关林权问题的处理,应召开双方会议,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6、国有林及公有林林权的划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改材料,派员赴各林区调查踏勘(其调查表式附后)分别拟划为国有林或公有林,其核定程序如次:
(一)公有林:由县(市)人民政府调查勘测明确后,填具森林调查表,并附林区图,报经省林业局核准后公布之。
(二)国有林:先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初步调查,填具森林调查表并附林区图报送省林业局,再由省林业局派员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勘查测量,分列林区所在地名称、座落、面积、林权、林况等(附图)呈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准后,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之。
7、国有林及公有林,经核准公布后,其经营管理,依四川省森林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8、在林权未明确划分以前所收的山价(无论现在划为公有林或国有林),一律归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掌握,列入地方财政收入,不另作处理。



195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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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年初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及人事工作会议安排,总行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国农业银行系统全面推行员工持证上岗办法。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是我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目的、要求
实施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讲政治、学业务、练技术的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优化员工队伍,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提供人
才保证。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调一致的原则。
二、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对象及基本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的正式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均为持证上岗考试考核的对象。
参加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员工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岗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且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一年或见习期已满。
三、实施办法及步骤
(一)责任分工。总行负责制定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各专业岗位规范要求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负责考试的命题,建立题库;负责确定考试的时间和办法;负责制定统一证书及证书验印;负责考试、评卷、发证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
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师资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辖内考试考核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考前培训;负责组织考试;负责按照总行标准组织评卷和代发证书;负责建立培训档案以及总行委托实施的有关工作。
(二)考核、考试。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行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工作业绩等。
考试工作依据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由总行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具体实施。
(三)验收及发证。考试工作结束后,由总行对分支机构的培训情况、考试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分行,总行授权向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专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参加相关专业的考试。
(四)实施的程序安排。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按先操作岗,后管理岗、领导岗的步骤进行。各个岗位在进行本岗位专业考试的同时都要进行公共科目的职业道德、计算机、法律常识的考试。各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在收到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后,对符合条
件的员工进行3个月的培训,培训可采用自学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总行在培训后安排考试。 1998年所考科目及时间另行文。
四、配套措施
(一)中国农业银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所在单位安排,积极参加培训考试。凡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者,下岗待聘。为鼓励员工一专多能,准许员工在取得本岗位资格证书后参加其他岗位的资格考试。
(二)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获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在此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不晋升工资,不聘任行政职务,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待其补考合格(补考由总行出题,分行组织),获得资格证书后,重新上岗,恢复岗位工资。补考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补考费用由本人自理,经补考仍
未获得资格证书者要下岗待业或限期调出。
(三)员工需转岗或晋升者,要先通过新岗位的资格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转岗或晋升。
(四)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组织领导
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是我行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关系到全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行应给予高度重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要求,各行要成立以主管人教工作的行长为组长,以人事教育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人为成员的持证上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持证上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省所属的培训学校作为考务中心配合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培训、考试的有关工作。
六、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在总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8月7日

重庆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6年7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灯饰的有序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美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
本市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的下列灯光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
(二)各种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
(三)建(构)筑物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光;
(四)主要干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橱窗等户外灯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并对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户外灯饰管理部门按市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所在区城市户外灯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规划、城建、工商、电力、公安、房管、园林、交通以及城市户外灯饰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户外灯饰的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户外灯饰建设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和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各自负责的灯光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灯光设施,由市政、园林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户外灯饰建设规划设置;
(二)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设置,制作者应持城市户外灯饰建设任务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户外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广告制作者按照要求设置。
(三)其他户外灯饰,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户外灯饰建设任务书和核准的位置、开式、期限负责设置。
第七条 设置城市户外灯饰,应当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
政府鼓励户外灯饰设计、制作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
第八条 城市户外灯饰工程,由市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所在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优良工程给予表彰,对不格工程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政府对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使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条 按照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设置的城市户外灯饰应保持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应按管理权限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灯饰的亮灯时间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挂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灯饰灯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规定设置、使用城市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户外灯饰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管监察队行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