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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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利用新闻媒体和户外各类载体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本辖区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公安、卫生、医药、教育、文化、劳动、邮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广告管理。
第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必须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五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 新闻媒体广告
第六条 新闻媒体广告,是指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的各类广告。
第七条 新闻媒体承接、发布广告,必须确定专门机构,具有与广告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广告审查员和资金、设备、场地等条件,并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新闻媒体的非广告专门机构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有关以特约刊播、协办、祝贺、赞助名义开展的广告业务由广告专门机构统一承办。
第九条 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承揽广告业务。
第十条 外地新闻单位驻威海的记者站、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应当查验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发布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招工、招聘、招生广告,在发布前须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使消费者能够容易辨明。

第三章 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包括:
(一)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 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十五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广告,发布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 广告合同。
(四) 场地使用协议。
(五) 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除张贴广告和在本单位场地内设置的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必须由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十八条 行医、演出、招生、招聘、培训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张贴前必须持市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并缴纳公共广告栏使用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利用各类展销会、定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等形式设置临时性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在会前3日内设置,会后3日内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对已发布的广告负责定期维修、保养,对陈旧、脱色、破损的广告应当及时更新、修复。
第二十二条 户外各类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在公共设施、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写广告。
对在广告栏外张贴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清除或者向工商、建设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准的存留期内,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者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经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非法张贴广告招揽生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经营、办公、住宿场所。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查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五)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广告的,由工商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依法给予罚款。
第二十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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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及时、有效地办理发生在海上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承担。在办理海上治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公安边防总队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职权,海警支队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职权,海警大队行使公安派出所的职权,分别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及其下设的海警支队管辖海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受行政区划海域划分的限制。
  海警支队的管辖海域由其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划定,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的管辖海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划定,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海上发生的一般治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海域海警大队管辖;重大、复杂、涉外的治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海域海警支队管辖;如果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海域海警支队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海警支队管辖海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海域海警支队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指定管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海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海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指定管辖。
  四、海警支队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上犯罪案件,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警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海警大队隶属的海警支队依法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警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海警支队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依法办理。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边防海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决定的公安边防海警应当依法出庭应诉。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边防海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办理。
  对公安边防海警作出的有关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对公安边防海警作出的有关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八、对海上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分别依照《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公安边防海警办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进行国家赔偿等,分别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各地接本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力量,中国证监会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财经综合、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2月22日至1992年12月22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文化程度;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

(八)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条件中对工作经历有要求的,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22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按毕业时可取得的学历学位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中国证监会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的招考职位、招考人数、资格条件、专业考试类别等详见《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附件2)或通过报名网站(subb.scs.gov.cn/zjh)查询下载。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各招录单位(部门)联系,各招录单位(部门)的咨询电话见附件8,或通过报名网站(subb.scs.gov.cn/zjh)查询下载。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subb.scs.gov.cn/zjh)直接报名,或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国家公务员局网站(www.scs.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通过招考公告中的报名网站链接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12月22日8:00至12月31日20:00期间登陆报名网站,提交报考申请,同时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规格如下:2寸证件照(要求格式为35×45毫米,即120×180像素至160×220像素之间),jpg格式,3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部门)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12月22日至2011年1月2日期间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0年12月22日8:00至12月31日20: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0年12月31日20:00至2011年1月2日20: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考试地点。报考人员在报考单位(部门)所在地的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场的具体地址将在准考证中载明。

4、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1月13日8:00后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的依据,请务必牢记。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2月14日9:00至2月20日12:00期间,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拨打技术咨询电话(详见报名网站)。

三、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两科,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总分100分。专业科目考试总分100分,分为财经综合、会计、法律、计算机四个类别。有关考试内容参见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3至附件7)。

2、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1年2月2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至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至17:00 专业科目。

参加笔试的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笔试要求

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迟到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笔试不得提前交卷,考生不得提前离开考场。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参加会计类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可携带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4、笔试成绩查询

考生的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7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考试分别划定合格分数线。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在划定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适当倾斜。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将于2011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报名网站公布,请及时予以关注。

(二)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公告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报名网站公布,请及时予以关注。

入围面试考生应在面试前以电话方式向所报考单位(部门)进行面试确认。入围面试考生确认不参加面试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两科成绩均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递补面试人选。

招考职位上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时,组织该职位已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行面试。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的考生应将本人身份证、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网站下载)、学历学位证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学校盖章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报考单位(部门)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划定合格分数线。同一招考职位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均达不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招录单位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确定。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体检和考察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影响体检结果的考生,不予录用。考生报名信息与档案记载不符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

五、拟录用人员公示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报名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查实有影响录用情况的,不予录用。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任何假借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1、报名网站地址:subb.scs.gov.cn/zjh

2、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2b01.xls

3、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4b01.doc

4、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财经综合类)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6a01.doc

5、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会计类)
http://www.gov.cn/gzdt/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8c01.doc

6、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ac01.doc

7、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计算机类)
http://www.gov.cn/gzdt/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d201.doc

8、各招录单位(部门)报名咨询电话及网站地址列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f901.xls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