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27:15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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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9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证券业的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盈利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推进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

二、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力,但必须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在推进证券公司创新的起步阶段,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规则,逐步推开。因此,要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设定一定的标准,并先行评审。试点证券公司应具备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较好、资本充足水平较高、经营管理较规范等条件,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应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的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证券公司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就可以按程序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者,确定为试点证券公司。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其申报的公司经营情况和会计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还应对申请试点相关事项的真实、完整、合规和风险控制等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

四、推进证券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推进证券机构监管的改革措施将在试点证券公司中试行,对其有关申请事项,优先受理,简化相关程序。支持试点证券公司在业务拓展、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证券业务创新,探索证券业务创新发展的经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和经营管理改革措施将在证券业内推广实施。

五、试点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具体创新方案,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后实施。创新方案应包含风险评估、内控措施、风险承担准备的预案以及接受行政监管的可行性安排等内容。

试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规模应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其创新业务应建立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六、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接受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应制定对辖区内试点证券公司的动态监管制度和工作内容,重点监控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否安全、完整、透明以及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等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督其在试点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创新试点活动,严格执行试点所要求的各项承诺和规则。

试点证券公司应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其注册地的我会派出机构提交其创新活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持续评价。

试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问题不具备从事相关创新活动条件的,将停止其相应的试点业务活动,已开办的试点业务按期结束。

八、试点证券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其试点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清理。

推动证券公司创新是一项持续性的长期工作,各证券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各项监管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做好风险自查和业务规范工作,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摸清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自觉地清理违规性和高风险性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逐项落实。我会将根据各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实际状况制定并逐步实施分类监管措施,支持各证券公司在自身财务状况、业务竞争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多样化的创新活动,促进证券业的规范与发展。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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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来,一些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又出现反弹,引起社会各界不满,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二是部分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演职人员冒充专家、学者作疗效证明甚至是虚假疗效证明,误导消费者;三是少数广播电视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审查不严,违规播放广告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了医疗机构及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媒体要做好播前审查把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假违法的医疗和药品广告。各级广播电视媒体要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医疗、药品广告审查和播放工作。要严格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法律规章,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坚决做到: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二、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审查医疗、健康类节目中嘉宾的资质,避免误导受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自行制作播放宣传普及疾病防控等科学知识的医疗、健康类节目时,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以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三、广播电视媒体要认真自查自纠,清理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拟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及医疗资讯服务节目进行全面清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播。在自查过程中,对有关广告审批证明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的,应向当地卫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进行核实。经确认属实的,方可继续播出。

  四、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标本兼治,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纳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屡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发布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与打击非法行医结合起来,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对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制度化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要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职能,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从严审批药品广告。对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要加强广告发布后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加强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企业的治理力度,将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计入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向社会公示,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采取暂停其品种销售的行政控制措施,依法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播放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发布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

  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东城支行、武汉市分行营业部、广西隆林县支行、田林县支行、田阳县支行、平果县支行、武宣县支行、来宾县支行、桂平县支行、苍梧县支行、广东南海县小塘办事处、云浮硫矿办事处,三水县支行:
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简称天广工程)是国家“七五”期间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于该工程横跨广西、广东两省(区)12个县市,点多、线长、分散。为便于搞好工程建设资金供应,加强财务管理和拨、贷款管理,总行决定对该工程采取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现将《天生桥至广州50万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
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简称天广工程)是国家接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该工程输变电线路全长975公里,模跨广西、广东两省(区)。为了搞好工程建设资金供应及财务拨(贷)款管理工作、根据本工程点多线长的特点,特制定天广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原华南电网办公室)为天广工程的建设单位,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超高压公司)为建设总承包单位。联行以建设单位的经办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东城支行为主办行;超高压公司的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营业部为经办行;工程沿线各建设银行为用款行组成联行协作关系。
第二条 联行之间,要按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由主办行牵头,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互通情况,协商办事、交流经验,共同搞好天广工程的资金供应及财务管理。
第三条 拨款与联行结算
1.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其他委托贷款、储备贷款实行指标管理,即总行将贷款指标下达到主办行,主办行对经办行以及经办行对各联行采取汇拨资金办法。主办行接到总行下的贷款指标后,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事同,在审定的建设单位季度用款计划内,结合上季度用款情况及时将资金分拨到经办行,以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供应。
2.经办行严格依据承包合同及用款行核实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将工程款汇拨至工程所在地用款行。
3.用款行必须认真核实工程进度,及时输是工程价款结算,做好资金供应。
第四条 主办行的孙责
1.负责实施联行的协作管理办法,不定期组织召开联行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确定联行工作任务。
2.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贷款计划,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年度借款事同和总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应分别送主管部门(投资公司)、总行、广东省分行。按照借款合同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分季用款计划,核实建设进度,及时供应建设资金,并负责组织贷款回收。
3.参与概(预)算审查,节约使用建设资金,协助建设单位合理安排投资、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
4.对经办行和用款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及时研究处理、答复。
5.负责向各联行抄转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指示要求,收集整理各联行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经验和作法,发送各行互相交流。
6.必要时,在经办行、用款行的协助下,对承包单位、中标施工企业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办行的职责
1.配合超高压公司与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签订天广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协助落实“包”(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保”(保资金供应,保材料供应,保设备供应)措施。
2.协助超高压公司对本工程推行招标投标,参与标书编制、标底的测算及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督促招标、中标双方及时签订经济承包合同,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包干责任制。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及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办行反映,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4.坚持“四按”拨款原则,加强财务资金管理,认真负责工程价款结算审查,严格按进度分次结算。结算帐单经审查核定后,由超高压公司直接将资金汇拨到沿线各施工单位所在地用款行。
5.审查超高压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统计报表。督促超高压公司及时向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上报季度用款计划,监督资金使用。在季度和年度终了10天内主办行报送资金使用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6.配合主办行对承包单位,中标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财务检查监督。
7.参与各标段竣工验收,督促超高压公司搞好竣工决算,力求做到工完、料尽、帐清。
第六条 用款行的职责
1.协助施工企业按照包干工作量,层层分解指标,落实各项包干措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帮助解决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施工用地及地材供应等方面的问题。
2.负责对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审查和签证,为经办行提供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3.配合主办行、经办行对中标施工企业的资金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经办地段的竣工验收,协助施工企业清理有关帐务,督促按时编制施工财务决算、分析工程成本,测算工程造价、及时向主办行和经办行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广东分行、武汉市分行、广西区分行要积极支持天广线联行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助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