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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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3]47号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中的资金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已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的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贷款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条件:
  贷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实体,并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二)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有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的可行性项目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贷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个人和家庭负债适中,在贷款所在地有城镇常住户口;
  (五)能提供可变现的有效抵押(质押)物或信用反担保,也可采用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为第三方担保;
  (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贷款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向担保机构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带备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到其户籍所属居委会盖章确认并签署推荐意见。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将居委会同意推荐的申请表及资料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其盖章确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四)申请人将以上资料及申请表提交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担保审核意见;
  (五)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要向其说明理由;
  (六)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即与申请人、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小额贷款合同,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组织就业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提出延期,在担保机构按
经办银行规定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三)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洗衣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清洁卫生、残疾人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第六条 各方职责
  (一)经办银行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小额贷款,并会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对贷款资金使用特别是微利项目贷款实际用途、项目、经营状况及借款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担保机构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要及时做好担保基金的资金安排,开立财政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按担保基金的使用进度,安排好资金的拨付。
  (三)社区服务机构(居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对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推荐审核。
  (四)借款人责任:
  1、保证贷款申请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严格按贷款合同指定用途使用贷款;
  3、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管理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本暂行办法执行时间从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附:《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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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中府办[2003]128号

举办“科普集市”活动是提高全市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措施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科普工作规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科普活动。
  (三)协调部门、地方的重大科普工作,促进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持人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局、地税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地震办公室等22个单位。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在研究重大问题时,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出席。
  第四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的联席会议联络员参与办公室相关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汇总、分析全市科普工作情况并定期报市委市政府,及时向联席会议主持人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市科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市科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科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联席会议例会的筹备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科普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决定,或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有关科普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主持人,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科技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组织、指导全市科普工作,制定全市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2、牵头组织全市重大科普活动。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科普工作情况,总结全市科普工作经验。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科普工作发展战略研究,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协助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新闻媒体宣传科普工作政策法规和科普活动,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科普意识。
  3、组织开展各级宣传部门的科普活动。
  (三)市科协
  1、协助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充分发挥科协作为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利用科协系统的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表彰科普工作者。
  3、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增强科普宣传设施,建设各类科普教育阵地。
  4、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建立群众性科普志愿组织,发挥科普讲师团的作用,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5、加强科学馆等科普场所建设,推动全民,特别是青少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四)市委组织部
  1、结合组织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3、加大对党员科技素质的培训,提高镇、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的科普意识。
  4、组织开展各级组织部门的科普活动。
  (五)市发展计划局
  1、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把科普纳入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开展各级计划部门的科普活动。
  (六)市教育局
  1、结合教育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组织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学生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普活动。
  3、加强青少年科普教育,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市、省和国家各种科技创新竞赛。
  4、组织开展各级教育部门的科普活动。
  (七)市财政局
  1、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2、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落实政府对科普工作的财政投入。3、制定有关科普经费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做好科普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4、组织开展各级财政部门的科普活动。
(八)市人事局
1、结合人事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抓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各级人事部门的科普活动。
  (九)市农业局
1、结合农业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调动广大农民使用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积极性。
3、组织开展各级农业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市文化局
1、结合文化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普文艺文化活动,大力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
3、组织开展各级文化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1、结合广播电视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现代传播手段,开办科普节目,扶持科普影视、声像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
3、组织开展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二)市新闻出版局
1、结合新闻出版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营造有利于科普读物和科普作品出版发行的环境,大力推出一批水平较高、可读性较强的科普读物和科普作品。
3组织开展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三)市知识产权局
1、结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大力推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科普宣传。
3、组织开展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四)市卫生局
1、结合卫生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大力推进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增加人民群众卫生保健方面的科学常识,促进卫生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
3、组织开展各级卫生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五)市计划生育局
1、结合计生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晚婚晚育等科普知识的宣传;积极开展生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
3、组织开展各级计生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六)市地税局
1、结合地税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普事业税收优惠政策。
3、组织开展各级地税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七)市环保局
1、结合环保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大力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环保科普知识宣传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进景区、进学校,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3、组织开展各级环保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八)市旅游局
1、结合旅游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以我市的旅游资源为载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科普知识,促进我市科普旅游的发展。
3、组织开展各级旅游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九)市总工会
1、维护和保障企业员工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2、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岗位操作与技术评优、群众性技术协作活动及相应科普宣传活动。
3、加强企业的科普场所建设,积极协助行政开展职工科普活动。
(二十)团市委
1、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向广大青少年宣传科普知识。
2、动员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各种科普活动。
3、充分发挥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作用,在团结维系青年科技人员方面积极探索新方法、新形式。
4、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各类青少年科普活动阵地建设。
(二十一)市妇联
1、动员各级妇联根据市的科普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妇女科普工作。
2、发挥妇联组织与广大妇女和家庭的联络优势,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
3、依托全市各级农村妇女学校,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开展经常性科学生产、科学生活的教育、培训及指导实践活动。
(二十二)市地震办公室
1、结合市地震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科普计划的措施。
2、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宣传活动,面向全社会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防震、抗震、避震知识,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3、积极配合市科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发挥激励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富民兴黔作贡献,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特殊贡献人员,是指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科技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对同一项目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通过两个以上行政层次共同完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奖励:
(一)应用先进管理、先进技术,在省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中缩短了建设周期,工程质量优良,使工程提前投入使用,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二)引入或推广新科技成果应用于我省经济建设,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实现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创新,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有功者。
(四)发现我省新资源,并参予开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五)其它对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有功者。
申报者担任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省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
第四条 设立省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奖励申报的基本程序为:个人填写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进行初审,项目实施受益单位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该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凡对项目的奖励享受权及有功人员有争议的,由申
报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争议解决之前,不能申报奖励。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后,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核实申报内容,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评定奖励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两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年节约资金或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达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达100万元以上(按申报之日上一年计算)。
第八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各方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无明显需要复核的意见,评审结果自然生效。
第九条 对受奖励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由省长签署的荣誉证书及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奖金标准起点为10万元人民币,具体项目的受奖额度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对本行业奖励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农业方面的奖励,按“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申报。成绩特别突出的,经申报后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申报的节约资金或税后利润须经当地财政、计划、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可。
第十三条 奖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折价为住房、交通工具等其它实物。
第十四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40%──50%发给主要有功人员。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人员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完成者主持分配。所得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受奖励人员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一)受奖励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
(二)受奖人员奖励情况应载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其配偶及子女可以优先迁入受益单位所在地落户;农业人口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就业;
(四)受奖励人员可按省内专家标准,享受一次性为期20天的国内疗养待遇。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
设立省长奖励专项经费。
资金来源:
(一)由省财政拨款100万元。
(二)接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从获奖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单位中提取。
第十七条 有关评审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