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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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办检〔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粮食工作中心任务,扎实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粮油库存检查和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和队伍建设,全面完成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确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临时收储政策,以及财政给予补贴的其他粮油收购、运输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收储库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新的粮食标准,防止出现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和“转圈粮”等问题,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对粮食竞价销售及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督促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督促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及具体承储库点认真履行竞价销售出库合同,按规定及时组织粮食出库。对违反规定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出库、阻挠购粮企业竞买粮食或干扰粮食出库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及时供应用粮群众。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县两级粮食部门在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中要承担好日常检查的具体工作,省级粮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二、搞好粮油库存检查,确保粮油库存真实可靠

组织粮食库存例行检查。结合储粮春季普查,认真组织全国粮食库存例行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通过检查,推动粮食库存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开展食油专项检查。开展对中央政策性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和地方储备油库存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储备油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相关统计管理、财务管理和轮换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各级储备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总结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做法和经验,推进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在地化、科学化、规范化。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修订《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三、积极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定期核查和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定期核查,组织开展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规范、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开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照粮食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

加强对《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和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网点、运输条件、供应网点,以及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各地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开展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的检查。检查指导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保证粮食市场稳定。

加强对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的检查。检查粮食经营企业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出证索证及出入库检验制度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监测,按规定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认真受理举报。主动接受领导机关、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粮食工作的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和信箱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关注网络等媒体舆情,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的受理工作,提高涉粮案件办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规范案件查办程序。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查办案件要有检查、有证据、有定性、有结论、有处理。建立案件回访、反馈、沟通联系制度,排除对立情绪,增强相互理解,实现查教查纠结合。

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加强案件督办、催办,将案件查处作为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对案件办理不及时、不认真的进行通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做到案件及时查结,避免久拖不结。

五、加强体系建设,夯实监督检查工作基础

继续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粮改文件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健全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职能,加大力度,推动市、县两级粮食部门通过当地编办批复正式设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工作。

加强工作指导和层级监督。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指导、交流学习和层级监督,带动和促进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创建粮食监督检查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粮食经营者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对粮食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组织跨地区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交叉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现场交流会,编发信息简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统计及分析工作。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业务培训。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抓好执法资格培训和执法实务培训。搞好粮油库存检查和储备油库存专项检查培训,充实粮食库存检查专家库。用理论教学、工作研讨、技术练兵和召开现场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培训,进一步促进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洞察力。

加强廉政建设。督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遵守行政执法规定和程序,筑牢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维护粮食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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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总结以往同犯罪斗争的经验教训,结合新的形势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它的总体要求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司法实践,应强调理性地对待刑事犯罪高发的态势和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但如果单纯地强调打击,不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地位作用,一律判处较重的刑罚,就会既忽视刑法的公平与公正,也不利于涉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参与者,应根据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清罪责大小,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对于那些只是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没有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一般成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分化和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利于他们感受到刑罚的公正,从而认罪伏法,接受改造。对于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涉黑未成年人的帮教改造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


二、打击职务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是,职务犯罪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区分具体情况,一概从严打击并不能收到好的效果。现实中,职务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例如,有的职务犯罪人直接索贿,有的是被动地收受他人财物,也有些受贿人虽已受贿但在行贿人再次向其行贿时,予以拒绝并将原来收受的贿赂一并退回;有的职务犯罪人利用职权直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则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的归案后拒不交代赃款的去向,有的归案后积极退赃。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些职务犯罪人在量刑上应当体现出差别。一些地方不敢对职务犯罪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要是担心人民群众不能接受,或怕被舆论炒作。


在预防与治理职务犯罪问题上,在强调“严”的同时,也要注意济之以宽,体现罪刑相适应。要严厉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案件。对于那些侵占扶贫救灾款、农村土地补偿款、移民安置费等惠民专项资金的贪污贿赂犯罪,要坚决从严惩处,决不手软。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领域的渎职犯罪,也要从严惩处。还要注意从经济上处罚职务犯罪人。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来看,职务犯罪人一旦被定罪判刑,就已经剥夺了其再次实施职务犯罪的能力。因此,刑罚适用的重点应当放在加大对职务犯罪人的经济惩罚力度,剥夺其非法利益,使其“得不偿失”上来。除了加大追赃力度外,对于刑法规定“可以并处”财产刑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判处财产刑。同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于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者积极退赃的职务犯罪人,应当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理;对于那些索贿、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事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职务犯罪人应当依法从严处罚。


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制定于1997年,距今已有16年。这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标准已显得过时陈旧,确实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困惑,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人士提出了修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笔者认为这些建议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擅自改变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下,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最大限度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三、打击共同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共同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比个人单独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是,在打击共同犯罪时,也要注意区分犯罪形态以及犯罪人的地位作用,体现宽严相济。要注意区分有组织共同犯罪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对有组织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要坚持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对那些临时聚合型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则要注意与有组织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相区别。同时,对于在临时聚合型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仅仅是一般参与或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从犯,特别是未成年人或者被裹挟参加犯罪的胁从犯,要加大从宽的幅度,能够减轻从轻处罚的,要尽量减轻从轻处罚;对其中可以适用缓刑的,要依法适用缓刑。要注意区分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分清主犯与从犯、胁从犯。在有多名主犯的情况下,也要注意区分他们之间在地位作用上的差别,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在有多名被告人都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的情况下,要注意区分哪些是首要分子,哪些是罪行最严重的。要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在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对其他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主犯,可以判处死缓或无期。


四、未成年人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党和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原则。对那些因家庭及社会原因沾染了恶习,偶尔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其犯罪数额不大或刚刚达到较大标准的未成年人,应当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有在一些临时起意实施的故意杀人、伤害等共同犯罪中,对参与其中的未成年人也应充分体现从宽处罚的原则。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尽量体现从宽。定罪上要体现从宽,对处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临界点的案件,能不定罪的尽量不要定罪;能定轻罪的,尽量不要定重罪。量刑上要体现从宽。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不要适用无期徒刑;可以判处轻刑的,不要判处重刑;符合缓刑条件的,要依法适用缓刑;能够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但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要以严济宽,不能一概只讲宽,不讲严。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对于那些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无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那些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或者行为特别主动积极的未成年人,不能放弃从严,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儆效尤。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疗业务工作指导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等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疗业务工作指导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
民政部门举办的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是为军队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同时也是医疗性质的单位。多年来,各级卫生部门对这些单位的医疗业务给予了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不少重残废军人、荣复军人慢性病员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
者,得到休养和治疗,减轻了他们的残、病痛苦,有的恢复了健康,对鼓舞部队士气,促进社会安定,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这些单位的医疗业务工作,现将我们共同商定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把当地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视为当地的医疗单位一样,加强对他们医疗业务工作的指导。吸收他们参加医疗卫生方面有关会议。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些单位的领导,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以便能及
时传达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规定。
二、当地卫生部门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护技术人员的补充调剂和培训进修,应予以支持和照顾。要吸收这些单位的医护人员,参加有关的学术经验交流会和业务进修班、学习班。负责对他们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和审批。
三、当地卫生部门应按划区分级医疗的原则,与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帮助他们解决疑难重症的会诊治疗。
四、当地医药经营部门,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需要的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要做好供应工作,并予以适当的照顾。
五、有的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如果医疗条件较好,在完成本单位医疗工作的前提下尚有余力,可以承担当地卫生部门分配的医疗防疫任务,并认真做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卫生、医药厅、局进一步磋商,研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办法,使上述各单位的医疗技术条件和药物供应逐步得到改善,更好地为荣复军人服务。



1981年9月7日